江西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5月24日,江西省民政廳印發《江西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西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江西省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民政廳
2022年5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組織名稱管理,保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即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第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組織名稱的核准登記,監督管理其名稱的使用,保護其名稱權。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社會組織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規範的漢字和詞語,準確反映其業務和工作特徵,並與其活動地域、業務範圍、組織形式相一致。
第五條 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三)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四)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的;
(五)與日常民俗文化相衝突的;
(六)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七)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以及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名稱等;
(八)容易在文字理解上與其他社會組織名稱混淆的名稱;
(九)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十)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社會組織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同行(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相似。
第七條 社會團體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對應登記層級的行政區劃名稱、業務範圍的反映和組織形式。
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對應登記層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的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基金會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對應登記層級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基金會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姓氏、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市轄區的社會組織名稱應當依次包括所在設區市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市轄區的行政區劃名稱連用。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包括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聯誼會、商會、行業協會等。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包括學會、研究會;行業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包括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專業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包括協會、促進會;聯合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包括聯合會、聯誼會。
第九條 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形式包括學校、學院、園、醫院、中心、院、所、館、站、社、隊、團、公寓、俱樂部等。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其業務,依照國家行(事)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所屬行(事)業領域或業務特點。
第十條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全稱。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名稱依法由“社會團體名稱”、“社會團體的某項具體業務”、“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的名稱依法由“社會團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組成。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名稱原則上不得使用“聯盟”“總”字,不得擅自使用“聯盟”“總會”“總商會”或在對內、對外經濟活動中使用“聯盟”“總會”“總商會”的名稱。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不得使用“總”字。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一般不得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健在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政治活動家的名字命名。
確需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僅限於確實需要的科技、教育、衛生、文化藝術領域內,對我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貢獻、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時應多方徵求意見,從嚴把關。凡涉及以黨和國家領導人或政治活動家命名的社會團體,應報民政部,經民政部審核同意後,按程式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般不得冠以“解放軍”“軍隊”“全軍”“武警”“八一”“軍事”“將軍”“將校”“士兵”等涉軍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字樣。
確因工作需要冠以涉軍名稱的,其冠名事項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地方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同意。具體事宜由軍隊組織部門承辦。軍隊政治工作機關同意後,出具《同意冠以涉軍名稱的證明》,民政部門依據《同意冠以涉軍名稱的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分支機構冠以涉軍名稱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五條 基金會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基金會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該名人必須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際國內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社會組織名稱有其他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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