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是一部江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11月12日發布,2003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省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
- 發布日期:2002-11-12
- 生效日期:2003-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增強省政府對糧食的巨觀調控能力,確保我省糧食安全,規範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油。各承儲單位不得以庫存省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三條省級儲備糧主要用於調控省內糧食市場、應付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省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儲糧安全。
省級儲備糧油管理必須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省糧食局負責省級儲備糧油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籌措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等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省級儲備糧油的信貸資金,並對糧油庫存實施監管。第二章糧油庫存管理
第五條省級儲備糧油的承儲單位必須是經省糧食局按照省制定的省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條件考核認定具有省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原則上一個縣只能有一個承儲庫點。省級儲備糧油承儲庫點、倉號(油罐)一經確定,各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省糧食局批准。
第六條省級儲備糧油的入庫、出庫依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的計畫檔案。承儲單位必須按檔案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油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省級儲備糧油,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先憑上級機關的機要電報辦理出庫,事後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發展銀行補下出庫計畫檔案,儲存單位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七條省級儲備糧油的承儲單位,應認真執行省制定的省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庫存實物台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及倉牌,並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省級儲備糧油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切實做到“帳帳、帳表、帳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上級或同級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對省級儲備糧油的監管。
第八條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要加強對省級儲備糧油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油品質,建立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九條省級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省財政核銷;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十條承儲單位的的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要對省級儲備糧油庫存進行交接,交接的內容為所有帳、卡和實物。交接的手續包括清查帳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儲存地點逐項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情況要存檔備查。 第三章 糧油輪換
第十一條省級儲備糧油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油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各承儲單位根據省級儲備糧油的品質檢查認定結果,按照省下達的計畫,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品質認定以糧油儲存品質控制指標作為依據,以儲存年限作為參考。省級儲備糧油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即輪入的糧油按照輪出糧油的入庫成本記帳。
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各設區市糧食局根據省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等情況,於每年年底按照一定的比例(糧食總量的20-30%,油脂總量的40-50%)提出下一年的輪換計畫,報省糧食局。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各設區市上報的輪換計畫,經過綜合平衡後,在次年3月底前將輪換計畫下達給各設區市糧食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下達。具體輪換由承儲單位組織實施。各設區市糧食局負責每季度將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省糧食局、省財政廳和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省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原則。省級儲備糧油輪換,以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稻穀3年;小麥3-4年;食油2-3年)作為參考指標。根據品質檢測認定結果,對“不宜存”糧油,必須進行輪換;對“宜存”糧油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儲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四條省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形式。
(一)結合省級儲備糧油的購、銷進行輪換。根據省下達的省級儲備糧油購、銷計畫,收購新糧油、銷售陳糧油,實現同品種輪換。
(二)異品種等量兌換。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
(三)頂替輪換。將輪出的糧油就地銷售,同時將同一庫點或其它庫點的周轉庫存中同品種、同等數量的新糧油替補為省級儲備糧油。
(四)架空輪換。輪換糧油數量較大,輪入輪出同時進行有困難的,可先輪出,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保證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存放地點不變。架空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架空輪換的數量不得超過儲存數量的20%。
第十五條輪換所需的資金(包括必要的輪換費用)由輪換企業根據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的輪換計畫檔案,按第五章貸款管理中的規定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第十六條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乾,包乾標準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共同商定,年初由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輪換計畫預撥部分的費用到輪換企業,輪換結束後據實清算。發生虧損由企業自行彌補。
第十七條省級儲備糧油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省級儲備糧油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斤原糧每年補貼0.04元,每斤油每年補貼0.2元。利息按庫存成本和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輪換期間保管費用、利息照常撥付。
第十八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省級儲備糧油輪換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省級儲備糧油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對已批准輪換的單位,要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輪換落實情況。第四章貸款管理
第十九條省級儲備糧油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的原則。要根據省級儲備糧油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畫,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確保省級儲備糧油庫存和資金運動同步變化。
第二十條省級儲備糧油貸款專門用於省級儲備糧油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要,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級儲備糧油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省級儲備貸款除農發總行另有規定外,採用信用借款方式。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經考核,對於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經檢查,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的責任人提出警告,並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並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油罐);
(二)未按要求建立專帳、專卡、專牌和實物台帳;
(三)未採取科學保糧、儲油措施,達不到"一符四無"要求,未按規定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
(四)未按規定時間檢測糧食品質,影響糧食安全儲存;
(五)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糧油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六)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檢查,儲糧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的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糧油品質非正常下降、陳化、以及省級儲備糧陳化不報告;
(二)未按計畫及時輪換,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損失;
(三)入庫糧油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局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追繳以前撥付的費用、利息補貼,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省級儲備糧油;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三)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五)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省級儲備糧油收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泄漏省級儲備糧油有關機密,造成國家損失。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