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規定

《江西省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規定》是江西省政府為加強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管理,保證河道安全及防洪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規定
  • 發布單位:江西省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設備功率的管理,保證河道安全及防洪安全,根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結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設備必須符合本規定對采砂設備功率的限制要求。
第三條申請在鄱陽湖采砂的,其采砂設備功率一般不得超過3300KW,特殊情況下,經過批准,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大不得超過4000KW。
申請在鄱陽湖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750KW。
長江河道采砂的采砂設備功率按《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凡申請河道采砂,其采砂設備的功率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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