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江西省安監局關於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監局、省直管縣(市)安監局: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監局

2014年9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 版本號:贛安監管人字〔2014〕105號
  • 頒布機構:江西省安監局
  • 頒布時間:2014年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通知內容,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培訓機構,第三章 培訓組織,第四章 培訓考試,第五章 培訓發證,第六章 培訓監管,第七章 附則,

通知內容

江西省安監局關於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
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監局、省直管縣(市)安監局: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監局
2014年9月15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有關安全生產培訓的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與考試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包括安全培訓與職業衛生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監管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的相關人員的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投資人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設專門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等。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三項崗位”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與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與職業衛生評價、諮詢、檢測、檢驗人員及註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五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以及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開發區(高新區、工業園、景區)管委會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開發區安監機構)及所在縣(市)安監局派出機構根據上級安監部門授權對本轄區內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安全發展規劃,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機構並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認真落實先培訓後上崗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嚴格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和考試工作的收費,應當按照省有關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以及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發布的各類安全培訓大綱所要求的師資、教學、實操等條件。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監部門,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培訓對象,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令、第44號令有關規定執行;對應各級安監部門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範圍的培訓,由轄區內培訓機構負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可自主培訓,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教師崗位證書後,方可上崗執教。專職教師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2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培訓組織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由培訓機構或者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在開班前5個工作日,將培訓時間、地點、教學計畫及考試時間等報送相關考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不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新上崗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0學時。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
第十五條職業衛生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範疇同步實施,初次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七條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師傅帶徒弟制度。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錄用的已經參加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教育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批准,可以不再參加相關專業的初次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使用全省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安全培訓信息實行規範化管理。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學員、教員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學檔案和學員檔案。教學檔案的內容應包括辦班通知、課程表、教案審批表、教學計畫執行表、學員考勤表、學員名冊、教員教學質量反饋表、學員培訓質量反饋表、培訓班總結等,教學檔案應做到一期一檔。學員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學員登記表、學員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明複印件、健康體檢表、發證及補考記錄等資料。學員檔案保存期一般為六年。有效期內學員繼續申請培訓的其檔案保存期可再延長六年。
第二十條鼓勵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安全培訓,包括遠程培訓。

第四章 培訓考試

第二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考試機構負責安全培訓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省級考試機構由省安監局確定,負責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省考試機構和全省考試點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三)組織實施省級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四)承擔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五)承擔省級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路平台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省安全培訓數據的統計分析;
(七)負責省級考核發證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考試機構的布局設定由設區市安監局和市(縣、區)安監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並報省安監局備案。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本地區考試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組織實施市、縣(區)級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四)承擔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路平台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本轄區內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工作;
(六)負責安全培訓數據的統計分析;
(七)負責本級考核發證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考試機構應當使用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系統平台,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
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高效便民原則,在本轄區內合理設定考試點。
考試點承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考試機構和考試點依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和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建設。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應於培訓班結束前7個工作日向相應的考試機構提交考試申請。
第二十七條考試機構在受理培訓機構考試申請後,應當按照考務管理規定和考試實施程式安排好相關考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考試機構應建立相關的安全培訓考試管理制度和考核檔案。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閱卷並公布結果。並及時將考試成績反饋給培訓機構,將考生試卷、考核評分表等資料歸類整理存檔。考核檔案應包括本次考場記錄,參考學員的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明複印件、健康體檢表、筆試試卷(機考成績表)、實際操作考核評分表(安全管理綜合能力考試卷)、發證及補考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試和安全監管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核部門同意可採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試。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在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考試機構同意可採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考試點,採取現場實際操作或者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
第三十一條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五章 培訓發證

第三十二條參加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考核頒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發放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並符合安全資格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資格證書,並納入安全資格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式樣和編號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和省級以上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市級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證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縣級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證在全市範圍內有效。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換髮。換髮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髮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並應當備註說明。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生產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6年,每3年複審1次。需要複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期滿60日前,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培訓監管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經常性督查檢查。對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由各級安監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鼓勵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條各級安監部門和考試機構以及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縣級統計分析數據每季度匯總一次並報送至設區市安監局,市級統計分析數據每年11月底前報送省安監局。
第四十一條各級考核發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核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的安全培訓條件,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報告或者舉報。受理舉報的安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安監局《關於規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贛安監管人培字〔2009〕247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人字〔2011〕233號)、《關於改進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人字〔2012〕16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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