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

《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是為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電子商務品牌建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創新發展,推動江蘇省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結合江蘇省實際,制訂的規範。

2023年11月10日,江蘇省商務廳印發《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商務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的通知
蘇商規〔2023〕2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
為更好發揮電子商務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優秀電子商務企業在促進我省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做好示範引領、實現更大作為,省商務廳制定了《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用以指導省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工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商務廳
2023年11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示範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電子商務品牌建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創新發展,推動本省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圍繞建設網路強國目標和數字經濟發展戰略,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以下單個或多個方面創新發展:
(一)促融合。套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和產業形態,推動與傳統產業帶、智慧型製造、實體商業、縣域經濟、社交網路、對外貿易等開展深度融合,促進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打造數位化供應鏈平台,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促發展。統籌建設新型基礎設施,參與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豐富商品供應,推動老字號復興,培育新消費品牌,促進消費和產業升級;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供需對接、資源支撐、金融信貸、技術保障、人才培訓等服務,為企業賦值、為產業賦能。
(三)促民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在就業創業、扶農助農、公益慈善、社會應急保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餐飲、教育、醫療、出行、住宿、旅遊、文體等與民生相關領域開展線上服務創新。
(四)促振興。圍繞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服務鄉村振興、促進數商興農,在產銷對接、農產品品牌培育推廣、農村電商人才培養、農村電商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五)促規範。合法合規經營,健全企業合規體系,完善平台規則與治理,保障相關主體合法權益;加強綠色低碳發展,推廣綠色包裝,引導綠色消費;推動建立相關團體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積極開展黨建工作,落實黨風廉政責任。
(六)促開放。以開放促競爭,以競爭促創新,圍繞海外投資和國際化經營,開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應鏈出海、技術出海、服務出海;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新興市場開展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創新。
第三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商務部門負責示範企業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省商務廳確定並公布示範企業名單。
第四條 示範企業創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觀、公開公平、科學量化、動態管理、優勝劣汰、鼓勵創新的原則,堅持擇優選取與統籌兼顧相結合。
第二章 創建標準
第五條 申報示範的企業應是在江蘇省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法經營,對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二)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經營的,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經營批准證書,並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公開經營批准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連結標識。
(三)企業經營的獨立網站或網店須開設2年以上並運行穩定,如是獨立網站須已取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四)企業建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組織管理機構,擁有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和培養計畫,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保障體系。
(五)企業電子商務業務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電商業務收入或利稅穩定增長,或企業電子商務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經營的商品品種、服務內容、市場占有率、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六)企業電子商務套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於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於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七)企業電子商務業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水平,用戶滿意度高,在行銷、支付、物流等環節具有良好的可選擇性和便利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對我省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
第六條 申報示範的企業應是以下類型之一,且原則上具備相應條件:
(一)電子商務平台企業。通過自建平台開展自營活動或者向第三方經營者提供平台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企業,包括提供實物商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自營平台企業,或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台企業,以及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提供餐飲外賣、教育、醫療、文化、旅遊、體育、本地生活等網路化服務的企業。其年度電子商務交易額在3億元(含)以上,或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且員工總數不少於50人。
(二)電子商務品牌經銷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企業。其年度電子商務交易額在1億元(含)以上,員工總數在50人(含)以上。
(三)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行銷(含直播)、技術、運營、數據、信用、諮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網紅孵化與運營、外貿綜合服務等電子商務相關服務的企業。其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
(四)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同時開展上述兩種(含)以上經營活動的企業。其運營平台的年度電子商務交易額在60億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務收入在3億元及以上),員工總數在6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探索套用新技術,催生電子商務新模式新業態新場景,尤其是助力江蘇優勢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電商企業。其近兩年年均營業收入增速超過100%,或所經營網站用戶訪問量、註冊用戶數、下載量等核心流量指標年增速超過100%,員工總數在30人(含)以上。
第三章 組織申報
第七條 申報示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推薦檔案。
(二)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申報表。
(三)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申報書。
(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營業執照;
2.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准證書;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經審計的會計年報。
第八條 申報材料應實事求是,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商務部門要嚴格把關,出具書面推薦檔案。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九條 示範企業由縣(市、區)商務部門組織申報,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商務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向省商務廳書面推薦。
第十條 省商務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申報對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申報對象進行評估審核。
第十二條 依據專家組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確定為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並發文公布。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示範企業應積極配合當地商務部門做好數據統計、情況報送等相關工作。各地商務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示範企業經營情況報省商務廳。
第十五條 示範企業名單有效期為自省商務廳公布之日起兩年。
第十六條 已確定的示範企業更名或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省商務廳和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範資格:
(一)申報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二)違反電子商務誠信經營規定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統計數據、經營情況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範標準的其他情況的。
企業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報示範企業。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指導示範企業創建工作,按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同時,組織開展示範企業間的交流合作,推廣成功經驗,擴大示範效應。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2019年修訂的《江蘇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範》自本規範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範由江蘇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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