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地區行政公署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地區行政公署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1981年3月20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地區行政公署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1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3月20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縣(市)人民政府的辦公室主任、局(科)長、委員會主任,由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據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1〕38號文建議:鑒於“這部分幹部如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工作量較大。經省人事局請示國家人事局答覆: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將各地區行政公署所轄的縣(市)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工作由省政府委託各地區行政公署代為辦理。但各地區行政公署不是一級政府,各省在辦理委託手續時,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才能執行。”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地區行政公署代為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工作,並由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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