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提升檢驗檢測技術公共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國家質檢中心建設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4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1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14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提升檢驗檢測技術公共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國家質檢中心建設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江蘇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檢中心”)是指由省內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申請,經省市場監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技術公共服務平台。
省質檢中心是非法人專業技術組織,具有公益和科研屬性,其活動結果的法律責任由所在法人單位承擔。
第三條 省質檢中心的規劃、審批、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質檢中心的規劃、批籌、驗收和監管等工作。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質檢中心的申報籌建、申請驗收、運行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省質檢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當落實省質檢中心建設運行的主體責任,承擔省質檢中心相應的法律責任。
省質檢中心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為產業發展提供科研試驗、新產品測試以及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
(二)開展與檢驗檢測相關的科研活動,包括檢驗檢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以及檢測儀器設備的研製等;
(三)申報並承擔有關標準(規程)的制(修)訂和試驗驗證工作;
(四)協助各級市場監管局開展全省相關產業、行業產品質量提升行動;
(五)提供產品質量分析診斷和提高產品質量的相關技術服務;
(六)為全省同類別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提供技術幫扶和人員培訓;
(七)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檢驗檢測任務;
(八)承擔省市場監管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在區域支柱產業和優勢產業等主導產業領域布局建設省質檢中心,優先支持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公共安全等領域建設省質檢中心。
按照就近就便服務產業發展的原則,可以在合理的區域輻射半徑內規劃建設同類產品省質檢中心。
第七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堅持人才隊伍一流、技術裝備一流、環境設施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服務水平一流的建設原則,達到引領產業發展、提升產品質量、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做專做優做強的目標。
第八條 省質檢中心的命名應當科學規範、合理準確,名稱統一為“江蘇省XX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其產品類別原則上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的產品名稱相一致。上述標準中未涉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產品,應當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目錄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名稱相一致;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與其行業組織使用的產品名稱相一致。
第二章 申請和批准籌建
第九條 申請省質檢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相關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符合省質檢中心規劃原則,產業規模較大、集聚度較高、區域經濟特色明顯;
(二)申請機構應當為在我省依法成立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並具有所申報領域2年以上第三方檢驗檢測經歷;
(三)申請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檢驗檢測場所和環境條件,配備較好的檢驗檢測裝備,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相關產品檢驗檢測能力處於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申請機構應當具備與所申報領域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具備副高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所申報領域2年以上的檢驗檢測工作經歷。
對於國家和省重點支持的科技和產業前沿領域,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條 申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3年內不得申請省質檢中心:
(一)因出具不實或者虛假報告受到行政處罰;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事故;
(四)已獲批籌建或成立國家、省質檢中心,因主觀過錯被取消;
(五)其它嚴重影響申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籌建省質檢中心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申報:
(一)省市場監管局直屬單位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申報;
(二)市場監管系統之外的省屬單位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三)其他單位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推薦意見,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全省產業發展需求,發布急需領域省質檢中心建設需求信息,符合相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建設省質檢中心的應當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申報籌建省質檢中心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籌建推薦檔案;
(二)省質檢中心申報表;
(三)省質檢中心籌建任務書;
(四)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領域資質證書;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現有能力與條件、相關產業狀況及檢驗檢測需求、省內外同類技術機構情況、建設目標、籌建方案等);
(六)地方政府在人才、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具體配套支持政策檔案。
第十五條 申報籌建省質檢中心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推薦申報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核查和報送;
(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並進行審查;
(三)通過材料審查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技術專家對相關產業基礎、技術基礎、建設方案等現場考查論證,提出考查論證意見;
(四)通過專家考查論證的,經過省市場監管局集體審議通過後批准籌建。
第三章 籌建和驗收
第十六條 籌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籌建任務書》的要求,完成省質檢中心建設任務目標。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因基建、設備採購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書面報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後可延長至24個月。
建設過程中申報基本條件、技術能力等《籌建任務書》中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籌建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變更調整。
第十七條 申請驗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立了與省質檢中心運行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二)技術能力在相關領域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省質檢中心《籌建任務書》明確的產品或參數85%以上的檢驗檢測能力;
(三)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能夠適應高質量發展需求,總人數應不少於20人,其中,大學本科學歷及以上和中級職稱及以上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占總人數的80%以上,中級職稱及以上或同等能力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占技術人員的60%以上,至少應具有2名副高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服務範圍覆蓋全省相關產業集聚區;
(五)具備較強的科研和標準制修訂能力;
(六)地方政府承諾的配套政策已落實到位;
(七)其他必須滿足的條件。
第十八條 籌建單位完成建設任務目標後,按照申報程式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管理體系檔案,資質認定證書及附屬檔案,技術負責人、人才隊伍、服務能力、科研、標準等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驗收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現場驗收。
通過現場驗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集體審議通過後批准成立。現場驗收未通過的,應當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相關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省質檢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包含法人單位信息並加蓋法人單位檢驗檢測專用章或法人單位公章。
第二十二條 省質檢中心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二)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檢測產品;
(三)單獨以省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四)對其檢驗檢測的產品通過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五)違規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省質檢中心獲批為同類產品國家質檢中心的,原省質檢中心授權名稱不再保留。
第二十四條 省質檢中心如需擴展不同領域產品的檢測能力,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擴項。
省質檢中心場所、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
省質檢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性質、名稱、地址、隸屬關係、投資關係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蘇檢通平台定期發布新批准成立的省質檢中心名單,及時更新省質檢中心名錄。採取能力驗證等方式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每兩年組織一次省質檢中心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省質檢中心每年3月底前通過蘇檢通平台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上年度自評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等次的省質檢中心,在人才隊伍建設及承擔相關領域產品科研項目、標準制修訂等工作中予以優先支持;對其所在法人單位申報新專業領域國家質檢中心、省質檢中心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對無法按期完成籌建任務或籌建工作不達標的在籌省質檢中心,取消其籌建資格(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完成籌建任務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九條 省質檢中心由於產業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資源配備不足、檢驗檢測範圍調整等原因無法正常運行的,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當申請取消該中心授權名稱。
第三十條 省質檢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撤銷其省質檢中心授權名稱:
(一)所在的法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檢驗檢測資質被依法註銷、撤銷或吊銷的;
(三)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從事或者參與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等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帶來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且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八)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九)屬於“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未主動申請取消的;
(十)其它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省質檢中心授權名稱被取消或撤銷後,原印章同時廢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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