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全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促進檢驗檢測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及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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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江蘇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管,促進檢驗檢測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及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
第三條 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是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統計直報系統,組織轄區檢驗檢測機構定期填報統計數據,開展統計分析,發布統計結果的活動。
第四條 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管理工作,制定統計分析制度,編制全省統計資料,開展填報指導,督導各地開展統計工作。
各設區市、縣(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管理工作,具體分工由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公開原則,嚴格執行《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如對調查制度內容有修改,應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統一部署,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報統計數據,不得拒報、遲報、錯報、瞞報、虛報、漏報。
第二章 數據填報
第七條 獲省市場監管局頒發資質認定有效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進行填報。
檢驗檢測機構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形式為填報主體,每年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檔案要求填報上一年度統計數據和報告,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填報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檢驗檢測報告編號。擁有國家質檢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同時填報社會責任報告。
同一法人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多張資質認定證書或多個名稱的,以檢驗檢測機構總體情況進行統計,填寫一次統計報表,並在“資質證書狀況”中列明每張資質認定證書信息。
同一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有多場所的,應合併統計,並在“地址欄”中列明各個場所地址。
第八條 公安物證鑑定等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不填報保密數據項,但應當填報其他事項。
上一年度新成立、已停(歇)業但資質證書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填報基本信息。檢驗檢測機構基本信息主要包含檢驗檢測機構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證書號、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單位所在地等。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導轄區檢驗檢測機構及時填報統計數據。
第三章 數據審核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檢驗檢測機構填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審核工作進行督導。
縣(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檢驗檢測機構的統計數據進行初步審核。
省、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工作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 初步審核指對轄區檢驗檢測機構數據填報完整性和機構基本信息準確性進行審核,做到轄區檢驗檢測機構應報盡報、數據應填盡填、基本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初步審核中發現檢驗檢測機構數據填報不完整或基本信息有誤的,審核不予通過,並要求有關檢驗檢測機構及時改正。
第四章 數據管理與套用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統計數據按照統一匯總、專人保管、依申請使用的原則實施管理。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匯總生成全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數據,並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創新中位值對比分析法等數據分析方法,加大數據監管價值研究力度,並將研究分析結果逐級通報給組織填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分析結果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參考。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轄區檢驗檢測統計數據的分析和套用,為政府決策、行業發展、市場監管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檢驗檢測統計分析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有效。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人員對在數據統計分析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統計數據應納入《江蘇省部門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辦法》,在數據填報、數據審核、質量控制、管理職責等環節,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報統計數據、有效報告編號和社會責任報告以及審核退回未重報、未在限期內改正的,由組織填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採取約談、現場檢查等方式,提醒其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做出扣分處理。
第二十條 已停(歇)業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辦法規定填報基本信息,由組織填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採取約談、現場檢查等方式,提醒其10個工作日內填報或向資質認定機構依法辦理資質註銷手續,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做出扣分處理。
第二十一條 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檢驗檢測機構,由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依法終止的檢驗檢測機構,由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省局檢驗檢測監管機構,由省局檢驗檢測監管機構匯總後通報給省局資質認定機構,依法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檢驗檢測機構統計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 對檢驗檢測機構統計工作督導不力的相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對泄露在統計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2月15日省市場監管局第2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