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起源 江蘇省烹飪協會的前身為江蘇省烹飪學會,成立於1983年,掛靠在省商業廳,當時業務主管和指導單位為省商業廳和省科協。1987年3月16日,江蘇省編制委員會以“蘇編(87)19號”向省商業廳下達了《關於同意建立“江蘇省烹飪協會”的批覆》。本會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與餐飲服務、飲食文化、烹飪餐飲、理論教育、食品營養研究的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行業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省烹協成立之初,即確定了協會的三大支柱為省商業廳、省旅遊局和省供銷合作總社。後來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南京軍區後勤部(後改為聯勤部)陸續加入。江蘇省烹飪協會遂成為省內涵蓋各個系統的烹飪餐飲行業協會。
江蘇省烹飪協會
組織機構 辦公室 負責秘書處內勤、對外的聯絡、接待、往來信函、檔案的傳遞與督辦,公文的起草、對外發文,起草重要報告和檔案以及工作總結和計畫;負責本會相關法律事務,以及對合作協定文本的起草。負責檔案、資料管理,收集整理、保管本會各類信息和資料;負責本會物資採購,安保工作,駐會人員生活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秘書處內部人員履職、考勤、考核、勞動契約管理、各類保險與公積金的繳納、
人事檔案管理 ;負責本會相關表彰與各類品牌的培育工作,根據相關規定對各市推薦的地方品牌進行材料初審,並報秘書長審核,適時組織專家組考核認定;積極推薦全省知名餐飲企業各種獎項和稱號的評選活動。如,向
中國烹飪協會 推薦“全國餐飲百強企業”等;負責填報政府相關部門需要的各類素材和資料。
會員服務部 負責會員的入會註冊登記和管理,下發活動檔案、通知、會費收繳和理事以及單位牌匾製作發放;籌備及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負責《章程》與《會員管理辦法》的起草與修改,辦理會員入會、退會以及理事、常務理事等職位的增補、罷免等相關手續;加強與會員的聯繫溝通,收集會員意見和信息,回復會員諮詢並協調解決其合理要求,努力滿足會員企業的需求,定期統計和分析會員結構,對會員參與協會活動進行記錄並分析,積極發展會員單位,提高會員對協會的滿意度;積極與各地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溝通聯糸,合作聯合舉辦各類展會、競賽、會議等活動,承擔相關工作。
綜合發展部 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承接政府部門的購買服務,對國家政府部門的巨觀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研究與宣貫,行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分析、信息發布、關注和支持行業維權、開展節假日市場、行業熱點問題調查研究、定期提交市場趨勢統計分析預測報告;負責籌劃江蘇廚師節以及協會年度大型活動,承接中國烹飪協會的區域性活動,對烹飪比賽等重大活動項目進行調研總結,並負責方案的起草與組織實施。拓展活動領域,豐富活動內容,培育協會自主創辦品牌活動體系;負責本會各分支機構聯絡指導工作。參加分支機構的各項活動,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與本會長期戰略合作夥伴及重點供應商的緊密聯繫,統籌協調合作項目,完備合作手續,履行合作義務,協調落實相關服務內容;負責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的聯繫,積極組織開展與國內外烹飪餐飲行業交流學習和業務競賽活動,並建立友好合作關係;負責對會員企業人才的培訓工作,通過自主辦學、委託辦學、合作辦學等多途徑、多類型地開展行業培訓和交流工作,提升行業工作者的
職業道德素質 和專業技能水平;負責聯繫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對烹飪餐飲行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技能鑑定工作;收集、分析國際餐飲發展情況,了解國外餐飲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中餐走出去,協助省內餐飲企業獲得境外市場準入,推廣中華餐飲文化。
信息宣傳部 負責本會信息宣傳工作,本會新聞信息發布、大型活動新聞宣傳,負責本會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本會網站、微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網路伺服器以及相關電腦設施的維護數據備份和安全管理;負責採集省內外行業發展信息,分析梳理出對協會和行業有價值的信息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以引起領導關注和重視;負責收集協會發展的歷史資料(包括各類活動的圖片和視頻資料),整理歸檔。
財務部 按財務制度履行日常報銷,各種發票和單據合格性審查。負責協會各類業務活動的預算、收費(包括會費收取)、結算、審核、撰寫協會季度,年度財務分析報告;負責協會員工工資發放以及現金支票的管理,嚴格銀行對賬,規範使用網銀,保證協會資金安全;負責本會各類年檢、年審工作,填報政府部門要求的相關數據和分析報告,協助做好協會其他工作;負責日常的納稅申報及審計工作,監督協會重大契約的執行,認真做好會費收繳工作,督促應收、應付款項的收繳與支付;負責協會物資管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江蘇省烹飪協會”,簡稱“江蘇烹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省內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與烹飪實踐、餐飲服務、飲食文化、餐飲教育、烹飪理論與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行業發展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弘揚中華餐飲文化,繼承傳統,不斷創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服務和指導企業規範誠信經營,為振興和促進全省餐飲業可持續發展作貢獻。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遵循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十二字工作方針,並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會員對事關係全省烹飪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本行業的法令、法規,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調動全體會員的積極性,全心全意為發展烹飪事業服務。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約、行規,自律行為。積極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主動向社會進行誠信承諾,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培育誠信服務品牌,拓展誠信服務內容,提升行業社會公信力。
(四)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鼓勵大型餐飲連鎖企業建立中央廚房和建立原材料集中採購制度,並創造條件建立各種方式的跨省市的採購聯盟和質量溯源機制。主動接受相關食品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挖掘、研究我省傳統烹飪技藝的起源、形成、發展、提高的歷史與現狀,汲取國內外烹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斷提高諸如烹飪工藝學、衛生營養學、烹飪美學、烹飪史學、餐飲企業管理等各種理論知識的水平。
(六)發掘研究江蘇菜系和地方流派的風味特色,提高餐飲服務技能,創製更多的符合現代生活的精美菜點,滿足消費者多層次飲食消費的需求。積極開展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江蘇美食的國際地位和影響,促進江蘇餐飲走向世界。
(七)舉辦烹飪專業人員培訓班、烹飪學術報告和烹飪技藝表演、競賽、交流等多種活動,對全省飲食業進行烹飪技術指導,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八)積極推進信息化進程,認真辦好協會網站和官方微信,積極發揮協會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與各市協會互聯互通,擴大覆蓋率和影響力,努力為行業提供各類信息服務。
(九)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承辦各項活動積極爭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有志獻身烹飪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單位會員應該是與烹飪相關的生產、經營、培訓、教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
(三)個人會員應該是中級以上(含中級)烹調師、麵點師、餐廳服務師,或烹飪方面的研究、培訓和教學、管理人員;或熱心從事烹飪科學理論的醫師、營養師和科技工作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和業務培訓;
(三)優先獲得本會信息資料和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 副會長、會長、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烹飪事業,熱心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指導和監督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3月14日第六屆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