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

《江蘇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發布命令,辦法全文,

發布命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5 號
《江蘇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民用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規範本省行政區域內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外國籍船舶,是指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航行、停泊的外國籍貨船、客船、旅遊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撈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搭靠外國籍船舶行政許可,對搭靠外國籍船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的相關工作。海關、海事、公安、交通運輸、外事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的相關工作。
從事港口設計、建設、管理、維護、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口岸電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建設,提升對外國籍船舶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條 民用船舶需要搭靠外國籍船舶作業的,由搭靠船舶的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搭靠許可。
船舶搭靠外國籍船舶免於辦理搭靠許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網上服務平台,最佳化申請、審核、簽發等流程,便利搭靠許可辦理。
第六條 準予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經許可實施搭靠的船舶及其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的內容實施搭靠;
(二)因業務需要上下外國籍船舶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有關上下外國籍船舶手續;
(三)不得利用搭靠實施走私、非法出入境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配合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管理。
第八條 取得船舶搭靠許可的,船舶負責人應當教育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協助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做好搭靠管理工作。
第九條 外國籍船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駛或者停泊期間,應當落實自管措施,規範展示外國籍船舶標識,加強巡查值守,防止被其他船舶非法搭靠。
第十條 外國籍船舶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應當協助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向外國籍船舶負責人及其員工宣傳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的政策法規。
外國籍船舶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發現所代理外國籍船舶被其他船舶非法搭靠的,應當立即報告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十一條 從事港口管理或者經營的單位,應當督促在港外國籍船舶嚴格落實自管措施,防止被其他船舶非法搭靠。
從事港口管理或者經營的單位,發現在港外國籍船舶被其他船舶非法搭靠的,應當立即報告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十二條 申請搭靠外國籍船舶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外國籍船舶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依法納入信用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第十三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根據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搭靠船舶及其負責單位、被搭靠外國籍船舶及其代理單位、港口管理或者經營單位等進行檢查;發現搭靠管理存在問題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民用船舶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籍船舶或者通過搭靠外國籍船舶實施其他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搭靠的船舶負責人發現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協助調查處理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取得搭靠許可的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負責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證件的;
(二)超越搭靠外國籍船舶許可的內容進行活動的;
(三)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十六條 外國籍船舶負責人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拒不協助、配合邊防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或者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協助、配合調查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搭靠外國籍船舶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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