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

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是指規範對航行長江水域外國籍船舶管理的行政法規。就外國籍船舶進人長江水域及其開放港口的申請、審批、聯檢航行、停泊、無線電設備使用以及其他活動事項作了詳細規定,於1983年4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4月20日由交通部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1983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該規定曾於1986年和1992年作了兩次修正,目前該項規定適用範圍為:自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與崇明島施翹河信號桿的聯線開始,沿長江向上至武漢沌口架空電纜南塔與北塔聯線之間的幹線水域,包括該水域對外國船開放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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