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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精神,緊扣“四個走在前”“四個新”和“走在前、做示範”重大要求,聚焦加快推進科技自立自強、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農業現代化、強化社會治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推進美麗江蘇建設等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有效統籌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充分發揮立法在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正式項目(18件)
(一)加快推進科技自立自強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1.為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動,保障數據安全,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推動數字經濟更好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數據條例草案。〔省數據局(省政務辦)起草〕
2.為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發揮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在產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中的支撐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草案。(省科技廳起草)
3.為提升軟體產業基礎保障水平,增強軟體產業創新能力和競爭力,促進我省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軟體產業促進條例修改草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4.為強化科技獎勵制度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的重要作用,更好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建設,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科技廳起草)
(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項目(3件)。
1.為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增強我省人才競爭比較優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2.為統一規劃體系,規範規劃編制活動,提高編制和實施質量,更好發揮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修改草案。(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3.為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促進工藝美術事業高質量發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修改草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三)推進農業現代化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項目(3件)。
1.為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2.為預防和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省林業局起草)
3.為加快發展多元化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推動建設覆蓋全程、綜合配套、便捷高效的農業現代化社會化服務體系,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草案。(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四)強化社會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為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和幫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社會建設,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修改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2.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更好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修改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為規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江蘇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五)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草案。(省衛生健康委起草)
2.為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3.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促進婦女就業,修改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醫保局起草)
(六)推進美麗江蘇建設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項目(2件)。
1.為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起草)
2.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改草案。(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二、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適時提出的預備項目(17件)
(一)加快推進科技自立自強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江蘇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改)(省科技廳起草)、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修改)(省科技廳起草)。
(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項目(4件)。
江蘇省檢驗檢測條例(省市場監管局起草)、關於加快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江蘇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修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修改)(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三)推進農業現代化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項目(1件)。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修改)(省農業農村廳起草)。
(四)強化社會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6件)。
江蘇省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修改)(省民政廳起草)、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改)(省民政廳起草)、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修改)(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省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五)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項目(1件)。
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省文化和旅遊廳起草)。
(六)推進美麗江蘇建設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修改)(省生態環境廳起草)、江蘇省生態環境安全與應急管理辦法(省生態環境廳起草)。
(七)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需要修改的規章項目(1件)。
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修改)(省司法廳起草)。
三、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調研項目(21件)
江蘇省民營企業權益保障條例、江蘇省社會救助條例、江蘇省擁軍優屬條例、江蘇省耕地保護條例、江蘇省現代農業園區促進條例、江蘇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修改)、江蘇省全民健身條例(修改)、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改)、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修改)、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修改)、江蘇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廢舊立新)、江蘇省傳染病防治條例(廢舊立新)、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修改)、江蘇省地方鐵路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修改)、江蘇省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規定(修改)、江蘇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修改)、江蘇省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江蘇省地下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此外,根據相關專題清理結果、專項整治等工作需要以及立法計畫編制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需要廢止和修改個別條款的立法項目,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後,由省司法廳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規章實施滿3年,其他省政府規章實施滿5年的,規章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立法後評估。
附屬檔案:江蘇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計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