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江蘇省長江港口建設規劃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8]82號
- 發布日期:1998-09-04
- 生效日期:1998-09-04
簡介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8]82號
【發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1998-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我省地處長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區位優勢和良好的建港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沿江有關地區、部門和企業積極籌集資金建設了一批港口、碼頭,對推動沿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現了一些重複建設、盲目建設、越權審批建設項目的現象。為保證我省長江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對港口建設的規劃管理,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通知如下:
規劃管理
省計經委、交通廳要根據《防洪法》、長江幹流防洪規劃、岸線開發利用規劃和全國港口總體布局規劃的要求,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江蘇省長江港口總體布局規劃,由交通部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屬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雙重領導的港口的總體布局規劃,由市計委和港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報交通部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審批後實施;其他地方港口的總體布局規劃,由港口所在市負責編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實施。
冶金、石化、煤炭、化工、電力、建材等工業部門以及內、外貿部門自建碼頭應在省長江港口總體布局規劃指導下進行,做到與地方港口總體布局規劃相銜接。
凡沒有編制港口總體布局規劃的港口城市要抓緊編制港口總體布局規劃,不符合港口規劃要求的項目一律不能安排建設。
長江岸線
港口碼頭占用長江岸線必須堅持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做到節約使用,綜合開發,不得隨意擠占深水岸線建設中小泊位和其他項目。
審批程式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今後仍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港口碼頭,允許貨主建設企業專用碼頭,允許中外合資、合作建設及經營碼頭泊位,但必須加強項目的管理。凡在沿江建設港口碼頭項目,不論項目規模大小、資金來源和部門隸屬關係,均需報省或國家有權部門審批。建設港口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妨礙行洪通暢,項目立項前必須報省水利廳根據防洪要求審查同意。港口碼頭建設項目,應當在統一規劃的原則下,經省交通廳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省計經委審批或上報國家有權部門審批。各級計委要嚴格把關,不得越權審批項目。
分析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切實把長江港口的規劃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進一步完善長江港口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充分發揮港口建設的投資效益,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