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是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試點改革工作的意見》(中發[2000]7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01〕6號)政策規定,制定的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on resolving the debt of the village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03-16
  •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1]28號
  • 生效日期:2001-03-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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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化解村級債務的意見(蘇政辦發[2001]28號 2001年3月1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試點改革工作的意見》(中發[2000]7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2001〕6號)政策規定,現對化解村級債務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
我省村級債務數額較大,形成時間長,原因比較複雜。村級債務問題不是農村稅費改革帶來的,原則上應與農村稅費改革分開處理。解決這個問題的基本要求是:區別情況,弄清原因,分類處理,逐步化解,促進農村稅費改革順利進行,確保農村穩定。
(二)
開展村提留鄉統籌費尾欠的清理和回收工作。這是化解村級債務的一項主要資金來源。全省提留統籌費尾欠大體與村級向個人借款總額25.7億元相近。今年要以縣為單位,集中時間,統一部署,依法對這項尾欠款進行一次清理。對應交未交的農民要訂立還款計畫,分期償還;對因不合理負擔造成的尾欠一律予以核銷;對特殊困難的農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過半數同意予以減免。在清理和回收過程中,一定要掌握政策,注意方法,不得突擊清收,更不得採用強制手段,以免引發農村不穩定因素。收回的尾欠款主要用於償還村級債務。
(三)
對用於村內道路、校舍和危房改造以及其他集體公益事業項目建設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由村集體承擔。集體償還確有困難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訂立還款計畫,在村內一事一議籌資中逐年償還。
(四)
利用世行貸款興辦的加強灌溉農業項目,以及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償資金,屬農民直接得益的生產性投入,其所形成的債務應明確還款主體,制定還款計畫,逐年償還。其債務已落實到農戶的,按原協定由農民償還。如當初未落實到農戶,可以在村內一事一議籌資中逐年償還,也可以召開村民會議民主討論,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每人每年還貸限額內,將債務重新分解到農戶,逐年償還。
(五)
對興辦村辦企業向銀行、信用社貸款形成的債務,應當按照誰借誰還的原則落實債務人,其債務由企業承擔並負責償還。所辦企業倒閉形成的債務,不能轉嫁給農民。要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盤活村集體企業資產存量。對閒置或經營不善的集體資產,可以採取股份合作、公開招標、租賃、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所得收入應按法律規定償還債務。
(六)
採取多種方法化解集資等形成的不良債務。村級所欠個人或單位的高息集資借款,對超過法定利息的部分必須予以調整,對符合規定的也可以協商採取免息、停息等辦法。今後,嚴禁村級組織用高息借款墊付各種稅費或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七)
堅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錢辦多少事,不得繼續舉債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強迫村集體借債、貸款上項目和完成稅費上交任務,堅決制止增加新的不良債務。今後各級各部門安排農村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要求村組配套資金。在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農村“兩工”過渡期內,嚴格按省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農村“兩工”和以資代勞。

編輯推薦

  • 村級債務現狀分析與對策--《山東農業》2000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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