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是一部地方法規,發布日期是1989-02-19,同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適用地區:江蘇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2-19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檔案來源】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1989年2月19日蘇政發〔1989〕24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應積極改善勞動條件,為女職工創造安全、文明的勞動環境。
第五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其勞動契約。
第六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第八條 對已婚未孕、懷孕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應將其暫時調離下列作業:鉛的冶煉、澆鑄,鉛粉生產;純苯的生產、回收;汞的生產、蒸餾、回收;
鎘的生產,二硫化碳的生產,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作業;其他明顯危害女性生理機能、影響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酌情減輕其工作量。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
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十一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嬰兒滿周歲後,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託兒所、幼稚園等設施。
(一)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單位,應設定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或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單人自用沖洗用具。
(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設哺乳室。
(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兒的單位應設託兒所。
第十四條 女職工患有更年期綜合症者,單位應適當減少其工作量。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一)對女職工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從事禁忌的勞動。
(二)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確診患有職業病者,應積極予以治療,並將其調離原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按公假處理。
(三)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普查一次婦女病。普查婦女病按公假處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加強行政管理。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女職工或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複議,並有權向處理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和向上級機關申訴期間必須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由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權益的單位的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的女職工以合理的經濟補償。
經勞動部門確認為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和國家二級企業。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按勞動部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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