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於2001年10月11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8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4 號
《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務院《基礎測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基於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設與維護本省行政區域內省、設區的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的基礎性事業。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開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做好與本部門有關的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已有基礎測繪成果能夠滿足需求的,應當充分利用,不得重複測繪。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陸海統籌的現代測繪基準體系,加強基礎測繪數據資源建設,推動基礎測繪產品更新,提高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編制,明確項目名稱、經費數額和完成時間。
未列入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基礎測繪的,應當報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設區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
第十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沿海灘涂與近海水下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建設省級地理實體基礎時空數據和實景三維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六)沿海地區沿海灘涂與近海水下地形測量;
(七)建設本行政區域地理實體基礎時空數據和實景三維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避免重複投入。
為保障國家部署的重大基礎測繪項目實施,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技術指導、示範項目建設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對基礎測繪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徵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國家規範,由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成果質量檢查報告、最終成果檔案等技術文檔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具有編制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並按規定審核。
鼓勵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技術文檔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開展基礎測繪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依法進行檢定、校準。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範質量管理行為,完善質量責任制度,並對其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開展基礎測繪項目過程檢查和最終檢查,確保基礎測繪成果達到質量要求。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本級基礎測繪成果。
鼓勵有條件的基礎測繪項目開展全過程監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應當與有管轄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保密協定後方可使用:
(一)用於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生產的;
(二)用於自然資源系統業務管理的;
(三)用於重大工程、應急救災等用途的;
(四)其他確需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情形。
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拒絕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組織重複測繪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不按照要求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或者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規定組織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基礎測繪項目分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基礎測繪項目未達到質量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單位未採取相應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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