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創新型鄉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於2011-10-13在中國江蘇省施行,一共有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創新型鄉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內容:9條
- 生效日期:2011-10-13
- 位置:中國江蘇省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工作,大力發展創新型鄉鎮,引導和支持廣大鄉鎮依靠科技創新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特色產業,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區域綜合競爭力,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引領和帶動基層科技創新工作,為全省創新型經濟發展和創新型省份建設提供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型鄉鎮建設,以強化特色產業技術創新為主線,集成省、市、縣、鎮各級科技資源,注重產業創新規劃與布局,不斷深化產學研合作,大力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努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特色產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區域經濟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創新型鄉鎮的規劃和指導;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創新型鄉鎮建設的跟蹤管理、組織協調和統計工作;當地鄉鎮政府負責具體推進創新型鄉鎮建設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創新型鄉鎮應具備以下三個主要條件:
(一)形成專業特色鮮明的主導產業,其年銷售額達5億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占規模以上工業的比重超過50%,並有3家以上銷售超億元的創新骨幹企業;
(二)建有科技公共服務平台,能夠為特色產業發展提供較完善的專業化服務;
(三)骨幹企業與相關高校院所建立了產學研聯盟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第五條
創新型鄉鎮的申報程式:
(一)有關鄉鎮政府根據本辦法,填報《江蘇省創新型鄉鎮申報表》、《江蘇省創新型鄉鎮發展規劃方案》、《江蘇省創新型鄉鎮骨幹企業申報表》,以及鄉鎮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相關檔案等,報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向省科技廳推薦。
(三)省科技廳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予以命名並授牌。
第六條
鄉鎮政府要認真組織實施創新型鄉鎮發展規劃方案,成立專門的科技管理機構,設立專項科技經費,並且每年以明顯超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保持增長;進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創新的具體政策措施,重視掌握特色產業核心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重視創新發展戰略和營造創新文化。
第七條
省各類科技計畫優先支持創新型鄉鎮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產學研合作以及骨幹企業關鍵技術與產品研發。
第八條
省科技廳定期對創新型鄉鎮建設情況開展評價。評價不通過者,限期整頓,連續兩次不通過停止使用相關稱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