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號
(甬科社[2010]88號 甬財
政教[2010]817號)
內容
一、明確扶持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1、指導思想: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全市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大會、全市農村工作會議和全市科技特派員工作會議精神,把發展
現代農業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任務,把培育農村科技型生產經營主體,增強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途徑,著力提升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對農業農村科技和產業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主要目標:到2015年,全市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群體得到明顯壯大,總數達到全市農業類企業的10%以上;企業科技投入顯著增長,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3%以上;企業研發能力明顯進步,科技創新水平顯著提升,取得一批對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二、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認定和管理
3、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是指從事農業高新技術與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重視技術創新,對技術創新投入大,創新活動活躍,創新成績顯著的農業企業。
4、申請認定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需具備如下條件: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經營二年(含二年)以上,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節能減排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建立規範的
財務制度,技術開發投入單獨建賬,且近二年有規範的
科技創新活動統計報表;
——主導產品或主營業務從屬於現代種業、高效種養、農產品精深加工、農業生物技術、農村新能源利用、農村生態與環保、農村防災減災等我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或技術服務領域;
——有獨立的、或與科研院校聯合共建的企業研發機構,或有長期結對、穩定合作的技術依託團隊(指經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團隊、科技特派員團隊等);
——主導產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有經權利人書面授權且在實質性使用的產權成果(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
專利和動植物新品種、列入省部級重點新產品目錄的產品等);或主持、參與制訂市級以上質量技術標準(前三位,且在有效期內);或其正在使用的生產工藝、技術成果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指近五年內獲得過縣(市)區以上科技進步獎,且排名前三位;或近三年內主持過市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並通過驗收,且取得的科技成果已在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上年度研發投入與企業年銷售收入的比例按企業銷售規模要求如下: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不低於6%;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不低於4%(研發投入不得低於30萬),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不低於3%(研發投入不得低於80萬),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不低於2.5%(研發投入不得低於150萬)。
——從事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的
科技人員數(指企業正式在編的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數及與企業每年有三個月以上穩定合作的技術依託團隊中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數之和)占企業職工總數(含依託團隊成員)的比例不低於8%。
5、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申報實行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網上申報完成後,申報企業應當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6、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受理與認定: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申報受理。市科技局負責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認定與管理,經審查
考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文公布,並頒發“寧波市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證書。
7、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覆核與重新認定:市科技局將定期(原則上三年)按本意見要求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進行覆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整改通知,次年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資格;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拆分、遷移、歇業的,應當報市科技局備案,並進行重新認定。
三、加大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政策扶持
8、鼓勵科技人員、高校院所按照有關規定依託自身技術優勢或以技術成果參股的方式創辦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鼓勵工商資金、外資進入農業生產經營領域,創辦或參股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轉型為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
9、加大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財政支持。對新認定的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科技經費補助,重點支持其研發條件建設。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申報市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等計畫項目,優先予以支持。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實施的研發條件建設項目及財政科技補助資金,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9]15號)的規定,依據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申報表(視同為科技項目契約書)進行管理、驗收。
10、加大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的人才與技術支持。鼓勵企業引進海外技術人才,加快產品和主營業務轉型升級,對企業引進海外技術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按《寧波市鼓勵企業引進“海外工程師”暫行辦法》(甬政發[2009]100號)有關規定給予年薪資助;對企業引進高校畢業生的,按《關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在農業生產領域就業創業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0]87號)規定享受有關政策;鼓勵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加入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提升合作創新能力,對企業提出的重大技術需求,優先安排落實相關科技特派員團隊進行對口幫扶。
四、附則
12、本意見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13、本意見自發布之日施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甬科社[2007]146號)和《寧波市農村科技服務機構認定管理及補助辦法(試行)》(甬科社[2007]153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