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

《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是為了充分調動各地開展“無廢城市”建設的積極性,全面提升城市發展與固體廢物統籌管理水平,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根據《江蘇省全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江蘇省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實施方案》《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9日,江蘇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財政廳 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我省“無廢城市”高質量建設,推動城市綠色低碳轉型,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4年1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各地開展“無廢城市”建設的積極性,全面提升城市發展與固體廢物統籌管理水平,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根據《江蘇省全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江蘇省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實施方案》《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是“無廢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大對“無廢城市”建設的投入。省財政採取“考核獎勵”與“項目清單”相結合的方式,對“無廢城市”建設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獎勵,獎勵資金來源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第三條 “無廢城市”建設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獎勵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省生態環境廳下達獎勵資金,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牽頭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工作並制定考核辦法,建立“無廢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庫,組織評審各市縣“無廢城市”相關項目,做好項目入庫管理,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績效自評價。
(三)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域“無廢城市”建設項目的初審工作,指導本區域項目實施,督促項目單位按季度報送資金執行及項目進展情況,負責自評價等工作。
(四)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建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績效自評價等工作,並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獎勵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源頭減量類。採取技術革新、工藝最佳化、原輔材料替代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固體廢物產生的項目。
(二)過程管控類。固體廢物規範化分類貯存管理,收集轉運體系建設的項目。
(三)末端利用處置類。補足本地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短板,提升飛灰、廢鹽等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多種類別固體廢物協同利用處置,以及其他具有環境效益高、公益性強等特點,可有效減少填埋量,節約土地資源的項目。
(四)保障體系類。制定固體廢物專項規劃、規章制度、生態環境標準規範等政策,搭建固體廢物信息化、智慧型化監管平台,構建數位化監管體系的項目。
(五)“無廢園區”“無廢運河”“無廢工廠”“無廢集團”“無廢學校”“無廢社區”“無廢鄉村”“無廢景區”等可推廣可複製的“無廢細胞”創建,其他有利於提升民眾“無廢城市”建設參與度和獲得感的項目。
(六)支撐完成國家和省賦予的“無廢城市”重點探索創新任務的項目。
第五條 獎勵資金分為基礎獎勵、項目獎勵和表彰獎勵三項。基礎獎勵標準是每個設區市160萬元/年、每個縣(市、區)120萬元/年。項目獎勵標準與年度基礎獎勵總額相匹配,根據各地入庫項目情況因素法分配。表彰獎勵標準是每個設區市500萬元/年。
第六條 2024年—2026年,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各設區市“無廢城市”建設情況開展年度考核,各設區市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區)開展年度考核,其中2026年開展終期考核,考核通過的安排下達基礎獎勵。
第七條 2024年—2026年,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每年度各市縣入庫項目環保投資額在當年度全省入庫項目環保投資總額的占比因素法分配項目獎勵,環保投資額低於50萬元的入庫項目不計入年度入庫項目投資總額。當年項目庫中無項目的市縣不參與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2024年—2026年,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年度或終期考核結果,對排名前三的設區市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獎勵資金專項用於支持納入“無廢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庫管理的項目。未納入“無廢城市”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應履行“補充入庫”手續。獎勵資金不得安排用於其他省級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
第十條 獲得獎勵資金地區的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及時調度項目進展情況,開展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價。
第十一條 各地要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加快執行進度,發揮資金績效。對超過兩年未安排使用的獎勵資金,省財政將按規定予以收回。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對違法違規使用獎勵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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