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
一、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根據《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公開後可能危及安全穩定、內部事務、處在討論辦理過程中的信息不予公開外,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1.領導及分工情況;
2.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3.規範性檔案;
4.規劃計畫;
5.項目審批、備案信息;
6.財政預算、決算、政府採購信息;
7.經濟運行、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等數據統計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區發改局編制了《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在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布。
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一)主動公開  
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1.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1)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門戶網,也可以到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查閱該目錄(地址: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408號新華大廈801室);
(2)新聞媒體;
(3)新聞發布會;
(4)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2.公開時限  
屬於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向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1.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向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本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時,應當推選1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6)申請人需承諾對所獲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惡意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2)信函申請。收信人欄應寫“江漢區發展和改革局”,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以掛號信等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網站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門戶網,並按要求填寫。以系統提示申請提交成功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區發改局暫不受理以電話、傳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諮詢。
3.一事一申請原則
(1)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原則上對應一個政府信息。
(2)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分屬多個行政機關製作、保存或者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並在合理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
(3)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覆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作適當歸併處理,並在合理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
(4)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申請處理  
(1)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核,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信息;
(2)本機關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提前告知申請人;  
(3)本機關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如需徵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機關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
(4)本機關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  
5.申請答覆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法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不予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2)所申請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予公開;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  
(5)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如徵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本機關屬於牽頭製作機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7.特別情形處理
申請內容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1) 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諮詢,要求行政機關解答特定問題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可以根據便民原則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2)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所申請公開內容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3)所申請內容屬於信訪、行政複議、訴訟、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4)所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5)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8.濫用知情權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機關停徵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但是,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範圍的申請人,本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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