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乾區審計局工作規則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江乾區審計局工作規則
(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結束後,應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反饋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及時提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的代擬稿。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在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材料前,應按規定和局領導要求,先提交局覆核小組覆核。覆核小組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覆核時間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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