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市審計局、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及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乾區審計局
- 地址:慶春東路1號
- 辦公室: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
- 審計科: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工作職能,地理位置,機構設定,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全區的審計工作,制定本區審計工作的年度計畫,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二)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改進和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三)直接進行以下審計: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本級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區屬國家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4.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
5.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6.本區實施的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對本區單位授受(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五)向區政府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負責本區區管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監督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本區內審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對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鄉鎮、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地理位置
江乾區審計局
機構設定
江乾區審計局設3個科室
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審計報告文書的制發及有關檔案、制度的起草;反映情況,編髮審計信息;承擔對外宣傳和文書、檔案、信訪、統計及經費管理、組織會議、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審核、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上報、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科:
1.負責對本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2.制訂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負責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進行審計;
3.負責對區財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4.負責對區人民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及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5.負責區政府農、林、水利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6.負責區政府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7.負責對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8.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9.完成其它特定事項的審計調查
10.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科:
1.負責對本區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對區屬企業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
3.負責對本區實施的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4.負責對本區單位授受(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負責對本區內審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7.完成其它特定事項的審計調查;
8.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行政事業審計科:
1.負責對本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2.制訂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負責對本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進行審計;
3.負責對區財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4.負責對區人民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及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5.負責區政府農、林、水利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6.負責區政府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7.負責對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社會捐贈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8.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9.完成其它特定事項的審計調查
10.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科:
1.負責對本區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對區屬企業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
3.負責對本區實施的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4.負責對本區單位授受(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負責對本區內審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7.完成其它特定事項的審計調查;
8.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