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9-3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
- 地點:汕頭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1992-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市政府興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以上三項用地可享受減交地價款優惠。
(四)工業用地(不含高科技項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除上述用地以協定方式出讓外,其他營利性用地應以招標或拍賣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一)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檔案;
(二)計畫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規劃的意見;
(四)大中型及重點工程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保護預評估分析報告,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及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體工程項目需提交標明建築物相關尺寸和房屋層數的構想平面布置圖;
(六)對環境有污染的或有危險影響的項目要提交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書;
(七)高科技項目需提交市科委高科技鑑定意見書;
(八)市綠化部門對該工程綠化的審批意見書;
(九)符合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條件可享受減交地價款優惠的,應同時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