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9-3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
  • 地點:汕頭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1992-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試行辦法
(1992年9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完善汕頭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制度,加強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嚴格土地管理,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已實行統一徵用的土地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均按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以協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
(一)高科技項目用地;
(二)市政府興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以上三項用地可享受減交地價款優惠。
(四)工業用地(不含高科技項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除上述用地以協定方式出讓外,其他營利性用地應以招標或拍賣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申請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須向國土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檔案;
(二)計畫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規劃的意見;
(四)大中型及重點工程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保護預評估分析報告,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及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體工程項目需提交標明建築物相關尺寸和房屋層數的構想平面布置圖;
(六)對環境有污染的或有危險影響的項目要提交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書;
(七)高科技項目需提交市科委高科技鑑定意見書;
(八)市綠化部門對該工程綠化的審批意見書;
(九)符合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條件可享受減交地價款優惠的,應同時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由市國土局根據其申請意向進行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給予確定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用途。市國土局憑市政府的批准檔案向申請用地單位發出《辦理用地手續通知單》。
第六條由用地單位持《辦理用地通知單》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到市規劃部門辦理確定具體用地地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出具紅線圖手續後,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按契約規定繳交地價款,並在付清全部地價款後三十日內向市國土局辦理用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在《汕頭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頒布以前通過劃撥或有償出讓取得的土地,連續二年未按規定建設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市政府收回,重新安排出讓。原土地使用者如需繼續使用的,必須重新辦理用地申報手續。
第八條凡依照本試行辦法以協定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經市國土局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
第九條本試行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試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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