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是汕頭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汕府〔2009〕88號
【發布日期】2009-05-07
【生效日期】2009-05-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汕頭市
汕頭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計畫的通知
(汕府〔2009〕8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印發〈汕頭市2009年立法計畫〉的通知》(汕市常〔2009〕8號)和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四十次常務會議的有關決定,現將《汕頭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立法計畫》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認真貫徹執行:
一、立法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全市性工作。對列入今年(2009年)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起草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汕頭市立法條例》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加強對起草工作的領導,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力量;要擬定工作方案,明確各個階段的工作任務和時間進度,並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確保按期、保質完成起草任務,形成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保質完成起草任務的,起草單位應當向市政府作書面說明。對列入今年(2009年)立法計畫的調研預備項目,考慮到其既是今年(2009年)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明年(2010年)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礎,因此,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開展調研論證等基礎工作,立法條件和立法時機成熟的,應當及時按照立法程式做好起草工作,形成送審稿上報市政府。
此外,對往年立法計畫遺留的立法項目,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繼續推進,抓緊按立法程式做好調研、論證、起草等各項基礎工作,形成送審稿上報市政府。
二、鑒於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重要載體和方式,對於政府推動改革、發展經濟、服務社會、推進依法行政起著重要作用。因此,雖然今年(2009年)立法計畫沒有涉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但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的,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辦理,以加強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內容和制定程式的規範,確保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凡今年(2009年)立法計畫沒有安排,但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亟需增加的法規草案或者規章項目,有關部門要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的規定向市政府報送立項申請,由市法制局審查並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立法程式辦理;除此之外,其他今年(2009年)立法計畫沒有安排的項目,均不予受理。
四、市法制局要充分發揮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及時了解立法工作進展情況,加強指導、督促,認真做好組織、協調、起草、審查和修改工作,對立法項目涉及的重要、複雜、敏感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本年度立法計畫的順利完成。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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