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信訪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永豐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永豐縣信訪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主動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形式,我局各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我局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我局各部門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我局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其應對情況;
(三)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事項;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六)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情況;
(七)本部門辦事程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繫方式;
(八)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我局各部門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我局各部門應當編制、公布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 我局各部門可以採用下列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
(二)縣政府公報;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縣檔案館,縣圖書館;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政府網站和政務服務中心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我局在信息生成後及時通過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向市政府入口網站報送電子文檔,在網站上公開政府信息,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定期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儘快實現政府信息網上查詢功能。
第十一條 對於屬於主動公開的重大政府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我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超過信息生成後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我局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縣委紀檢監察室、縣政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送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四)公開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開虛假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七)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或者變相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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