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政權力運行的公開化、透明化和陽光操作,提高本單位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於決策、執行、監督等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對行政權力運行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強化行政權力運行動態監管。
(二)公開內容
1、本單位行政職權目錄;
2、行政權力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3、權力運行流程圖;
4、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內部管理權中屬事務性工作的,如派車、會務等除外);
5、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相關制度;
6、行政權力行使的具體崗位;
7、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三)公開形式
1、通過政務公開欄形式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2、通過多種形式的公開載體,利於有關單位索取;
3、對重要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和結果,根據市規範辦審定的標準進行公布,並允許相關單位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四)本單位公開工作應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進行。
(五)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應該納入龍海市陽光政務網路運行平台統一運行的,按規定全部納入。
(六)公開工作由辦公室牽頭負責,經發現與工作要求不符合的,向局領導小組匯報,由領導小組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