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寧縣財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永寧縣財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永寧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寧縣財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發布單位:永寧縣人民政府
方案詳情
第一條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永寧縣機構改革方案》(寧黨辦〔2019〕2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永寧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金融工作局牌子。
第三條 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區市縣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縣財政發展戰略、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縣財務管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採購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承擔全縣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審核批覆各預算單位年度預(決)算並監督其公開。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
(四)按規定開展國庫管理業務,審批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及縣本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五)貫徹執行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負責全縣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等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資產轉經營資產的審批工作。
(六)負責辦理和監督全縣財政支出、國家和區市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
(七)執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政策,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社會保險支出,管理縣級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八)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規模控制、預算管理,擬訂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
(九)貫徹執行政府採購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政府採購服務,並對各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負責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負責提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等服務。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協調涉及地方金融領域的重大事項、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案件的查處,維護金融穩定。
(十三)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財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檔案、安全、保密、信訪、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黨建、紀檢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二)預算股。承擔全縣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編制中長期滾動預算和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編制和審核財政總決算報表。承擔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科文、行政政法、農業農村、經濟建設等預算單位預算編制審核、批覆、執行等相關工作,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指導預算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庫股。貫徹執行國家金庫條例、總預算會計制度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負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和財政專戶的管理,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國庫資金、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管理。編制財政收支旬報、月報,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及縣本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四)金融及資產管理股。負責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協調涉及地方金融領域的重大事項、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案件的查處,維護金融穩定。貫徹執行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負責全縣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等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資產轉經營資產的審批工作,承擔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公車管理和罰沒物資管理。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規模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
(五)綜合股。編制財政中長期規劃,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的具體工作,參與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服務及職稱考試報名的審查審核和匯總上報,監督指導預算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按規定管理財政票據。執行自治區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執行情況,依法查處財稅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採購及相關法規政策,開展政府採購服務,並對各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財政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兼金融工作局局長),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金融工作局副局長)。
第六條 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