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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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9日,施行最新版《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發布日期:2019年1月
歷史沿革,檔案全文,

歷史沿革

《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於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9年1月公開發布。
2023年10月29日,民政部實行最新版《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檔案全文

民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政部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民政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
第三條 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將民政部的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會工作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等職責劃入中央社會工作部。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是民政部機構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民政部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組織研究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牽頭負責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確定、公布行政區劃代碼,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各國管轄範圍外區域的地理實體、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
(五)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六)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八)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中國老齡協會。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民政部要推動老齡工作向主動應對和統籌協調轉變,健全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不斷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社會參與等政策,增強政策制度的針對性、協調性、系統性。推動養老服務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轉變,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促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走出一條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中國特色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道路。強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聚焦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兜牢民生底線。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負責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與自然資源部的有關職責分工。民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第八條 民政部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最佳化行政程式,規範權力運行。
第九條 民政部設下列正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國際交流合作、與港澳台地區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四)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地方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五)社會救助司。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有關辦法。
(六)區劃地名司。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區劃代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地名工作,承擔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各國管轄範圍外區域的地理實體、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審核工作,參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
(七)社會事務司。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有關工作,負責協調省際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八)老齡工作司。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並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宣傳教育,擬訂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口狀況、老齡事業發展的統計調查工作。
(九)養老服務司。擬訂並協調落實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兒童福利司。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收養登記機構、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業促進司。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
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承擔內部巡視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十條 民政部機關行政編制324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十一條 民政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由民政部黨組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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