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文化體育與出版局、市廣播電視事業局承擔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體廣電出版局。
(三)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增加對動漫和網路遊戲的市場監管及依法對動漫、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核等職責;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規定以及指導、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增加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加強對外對台文化交流;加強水下文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加強掃除淫穢色情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以下簡稱“掃黃打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職責;加強對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體育公共服務,建立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文化藝術、文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文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規範性檔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文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推進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推動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市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活動;負責扶助農村和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農村電影放映等廣播影視重大工程。
(四)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以及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擬訂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物考古、文物保護、博物館(紀念館)工作。擬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市場發展規劃;對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影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機構(含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文化市場、廣播影視、地面衛星接收設施、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承擔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制定和頒發全市體育競賽計畫和競賽規程,指導全市性體育競賽工作,負責組織舉辦全市運動會和各單項體育運動競賽;承辦國家體育總局和省體育局、三明市體育局下達我市舉行的體育比賽活動;根據全國和全省、三明市競賽計畫,組織運動隊參加各項比賽。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組織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檢查全市體育工作,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推動機關、農村、學校、企業和部隊的體育工作。制定全市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協調全市體育競賽與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研究和指導業餘訓練工作,擬訂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標準,加強運動隊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國際間及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管理體育系統及民間體育的外事活動;制定上報體育外事工作計畫,組織體育團隊出訪和迎接來訪團隊。加強體育宣傳、指導體育科學研究工作;協助和配合教育部門發展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審批三級裁判員、運動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審批核准和頒布全市各運動項目的最高記錄。
(六)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監管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運行維護、技術檢測和安全播出;監管全市播出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傳播的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指導、監管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工作,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新聞出版單位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監管出版活動和出版物內容,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監管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違規出版活動和新聞違法活動;負責全市印刷行業的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發行的監管,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和涉外侵權的行政案件,打擊盜版活動。
(八)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科技信息工作。
(九)指導和管理文化藝術、文物、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體廣電出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會務、績效評估、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起草局機關重要檔案,牽頭擬訂全市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開展課題調研活動和起草綜合性調研報告;負責編制局機關預決算草案,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綜治、法治宣傳、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協調、指導基層單位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人才建設規劃;按規定負責全市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文化、體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推進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二)社會文化藝術科(非物質文化遺產科)
擬訂全市社會文化和藝術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政策草案,指導、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全市性大型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市區廣場文化活動、社區文化活動,開展節假日民眾文化活動;指導鄉鎮、社區、村文化活動中心建設;對市圖書館、文化館、鄉鎮文化站、村文化室、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理論研討和文藝創作活動;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我市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普及、傳承;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組織評審與日常管理工作。
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指導藝術創作及藝術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市級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藝術展演和重大藝術活動以及所屬藝術表演、研究單位的業務建設;負責指導專業民辦藝術表演團體的藝術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文化藝術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科研工作,挖掘、整理、保護、繼承、弘揚地方傳統藝術。
(三)文化市場管理科
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依法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和電子遊戲機進行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文化、動漫、文化藝術品等市場進行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機構(含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承擔網路音樂、美術娛樂、網路動漫、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有關監督工作;依法負責動漫遊戲市場監管及對動漫、網路遊戲產品內容的監管;在使用環節對進口網際網路文藝產品進行審查;負責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安全防患的監管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擬訂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全市相關事項的審核、核准和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文化市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四)體育事業科
負責業餘訓練的業務管理,研究擬訂我市競技體育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發展規劃、相關制度,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的發展、監督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指導和檢查評估全市業餘體校、體育傳統學校、體育特色學校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業餘訓練工作;組織指導青少年業餘訓練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組織和指導全市體育競賽工作,擬定頒發全市體育競賽計畫和規程,管理體育競賽市場;組織參加省、三明市運動會,主辦全市運動會,承辦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三明市體育局下達在我市舉行的競技體育比賽;與教育部門聯合舉辦本市中、小學生運動會;負責裁判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審核和申報等級裁判員和運動員;審核和頒布全市各運動項目的最高紀錄,組織全市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負責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行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它社會體育的發展;協同有關部門組隊參加各級民眾性體育比賽,負責審核和申報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全市民眾體育協會工作。負責全市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積極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宣傳與傳媒機構管理科
擬訂廣播電視宣傳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管廣播影視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廣播影視宣傳任務的落實;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媒體節目播放工作;指導、監管全市理論文獻片、紀錄片製作和播出工作;承辦市內影視機構聘請、邀請境外人員製作節目和影視劇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負責廣播電影電視播出單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的監管;負責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實施準入退出管理;承擔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內容的監管工作,負責違規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和傳播有害信息的查處工作;監管全市各類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等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業務和移動電視、移動數字多媒體廣播業務。
(六)科技事業與電影管理科
擬訂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科技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廣播影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組織和推進全市廣播影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廣播影視重大工程,負責指導、監管廣播影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技術驗收工作;承擔扶助農村和老少邊貧地區廣播影視事業建設和發展的工作;負責全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工作,指導其分級建設與開發;組織編制和申報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使用頻率規劃,審核其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負責全市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頻率頻道(含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設立、調整、撤銷和管理等工作,對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監管全市廣播影視安全播出和技術運行維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廣播影視行業技術標準;負責廣播影視設施保護的監管工作;負責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單位許可證的管理,指導、監督衛星電視接收設施使用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廣播影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電影業改革和發展;指導、推動廣播影視產業重點項目的發展,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電影活動;負責全市農村和社區電影公共服務的規劃和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負責電影攝製、發行、放映、廣告等市場監管工作;指導電影檔案管理和技術研發工作;負責市內製作的電視劇(含卡通片)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負責審核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卡通片)的內容;負責電視劇(含卡通片)製作、發行以及引進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承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審核審批工作。
(七)出版著作權科(掛“永安市掃黃打非辦公室”牌子)
起草出版物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出版物發行的監管,組織查處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發行單位監管,承辦書報刊批發經營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監管。負責著作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審核登記各類著作權契約;監管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行政案件;處理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權事宜;監管涉外著作權貿易、外國作品著作權認證及作品自願登記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和本行業相關社團組織的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指導和組織實施農家書屋工程;指導新聞出版業相關社團組織的管理工作。負責印刷行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協調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機制改革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執行行業標準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新聞出版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核發非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準印證;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協助對涉及報刊出版單位、印刷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文書的審核。
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和網際網路“掃黃打非”的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承辦打擊侵權盜版、“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和“掃黃打非”評先評優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執法活動;承擔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文化產業發展科
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廣播影視產業重點項目以及區域特色產業集群建設;負責國家、省、市級各類文化產業基地的申報、管理;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促進永台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產業對接;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產品及相關產業規劃擬訂,產業基地、項目建設的申報和實施,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產品的會展交易;負責推進對外、對港澳台文化產業交流合作和文化產品出口工作;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產業統計工作。
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文體廣電出版局紀委與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