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軍事禁區是軍事法律術語。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所劃定的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之中的一種。對軍用船艦和重要軍事設施、裝備試驗等安全保密加以保護而劃定的水域禁航區。其範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劃定。
水域軍事禁區是軍事法律術語。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所劃定的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之中的一種。對軍用船艦和重要軍事設施、裝備試驗等安全保密加以保護而劃定的水域禁航區。其範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劃定。
水域軍事禁區是軍事法律術語。屬於軍事設施保護法所劃定的第一類保護措施一軍事禁區之中的一種。對軍用船艦和重要軍事設施、裝備試驗等安全保密加以保護而劃定的水域...
軍事禁區,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軍事禁區是根據軍事需要,按照國家法律...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第九條 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定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定...
第九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
第二十三條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禁止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上空懸停、低空飛行。確需從事上述活動的,必須按照許可權報經批准。...
??水域軍事禁區的水上部分,不劃定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第十二條 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儘量控制在最小...
第十條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第十一條 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外圍安全...
第十五條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確需進入的,須經主管軍區級軍事機關批准。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飛行...
第十九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可根據軍事設施保護需要,按照劃定的範圍,在陸地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邊緣修築圍牆,設定鐵絲網等障礙物;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
第十四條 禁止占用軍事港口、碼頭的進出航道設定浮筏、固定網具等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或者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建設、設定非軍事設施。在水域軍事禁區外圍安全...
要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通知》精神,著手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各軍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範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定界線標誌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