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制度

水土保持制度是為克服自然災害,防止水土流失而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1957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應該列為山區的主要工作,要求成立水土保持機構,採取水土保持措施。1982年國務院又頒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確立了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防害興利的工作方針,健全和完善了水土保持制度。

其具體內容為:(1)成立以水利電力部為主,有計委、經委、農、牧、漁業和林業部參加的,全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小組;(2)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將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計畫,各級計畫部門將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年度計畫;(3)國家安排水土保持經費;(4)規定禁墾坡度;(5)嚴禁濫伐林木、破壞水土保持,有計畫地封山、固沙、育林、育草、輪封輪牧;(6)以小流域為單位承包治理;(7)建立獎懲制度,對在預防、管護、治理水土流失方面成績突出,效果顯著,在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方面有較大發明、創造、革新或其他較大貢獻者給予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開荒、亂挖亂倒土石、拒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以及侵占、破壞水土保持設備、議器和實驗場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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