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檔案要求,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水利部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 法規文號:水資源[2017]101號
- 上位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 頒布日期:2017年2月27日
- 開始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 適用對象:中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功能區
2017年2月27日
為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下統稱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對水功能區實行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統籌水量、水質、水生態,嚴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
國家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和水功能區開發強度限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對其水量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設定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水生態安全,維護水域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水功能區的劃定應當協調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的關係,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的程式和水功能區劃有關標準。
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保護區是對源頭水保護、飲用水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水域。
保留區是為未來開發利用水資源預留和保護的水域。
緩衝區是為協調省際間、矛盾突出地區間的用水關係、銜接內河功能區與海洋功能區、保護區與開發利用區水質目標劃定的水域。
開發利用區是為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漁業、景觀娛樂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劃定的水域。
飲用水源區是為城鄉提供生活飲用水劃定或預留的水域。
工業用水區是為滿足工業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農業用水區是為滿足農業灌溉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
漁業用水區是為保護水生生物養殖需求劃定的水域。
景觀娛樂用水區是為滿足景觀、娛樂和各種親水休閒活動需求劃定的水域。
過渡區是為使水質要求有差異的相鄰水功能區順利銜接劃定的水域。
排污控制區是集中接納生活、生產廢污水且對下游水功能區功能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水域。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做出修訂。修訂後的區劃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設定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者實施可能對水功能區有影響的活動,有關單位在提交的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報告)、入河排污口設定申請、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申請、防洪評價報告等行政審批申請檔案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論證涉水活動對水功能區水質、水量、水生態的影響,提出預防、減緩、治理、補償等措施。預防、減緩、治理、補償等措施應當與取水口設定、入河排污口設定或者其他活動一併實施。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水功能區達標率未達到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目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水功能區限期達標整治方案,通過截污控污、生態修復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達到確定的控制目標。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敏感水生態保護目標,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等規劃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
在江河湖泊設定入河排污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同意檔案。
(二)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檔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定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檔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定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設定入河排污口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及排污情況建立檔案,並及時納入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
向水功能區排污的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況。兩個以上排污單位通過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廢水污水的,應分別報告。入河排污口暫停使用、永久封閉或者排污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入河排污口設定單位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水功能區應當設立明顯標識。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衝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的標識由流域管理機構設立,其他水功能區的標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設立。標識內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水功能區水量、水質、水生態監測和評價,建立水功能區監測評價體系。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流域內入河排污口監測,負責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衝區)內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出具同意檔案的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監測,並對其他入河排污口實施監督性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對入河排污口實施巡查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水功能區監測評價結果和限制納污制度落實情況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定同意。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遵守水功能區管理和保護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修改監測和評價結果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二)拒不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入河排污情況的。
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有監督管理權的機關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罰。
在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水功能區管理辦法》(水資源〔2003〕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