氰化腈類化合物中毒

病因,毒理作用,中毒量及致死量,臨床表現,屍檢所見,氰和腈類化合物,急性氫氰酸中毒,致病原因,急救處理,預防,預後及勞動能力鑑定,急性氰化鈉中毒,致病原因,預防,急性丙烯腈中毒,急救處理,其他氰化物中毒,

病因

無機和有機氰化物在工農業生產中套用廣泛,尤其是電鍍工業常用氰化物,故易獲得,常被用於自殺或他殺。民間常有食用大量處理不當或未經處理的苦杏仁、木薯而致意外中毒者。

毒理作用

氰化腈類化合物氰化物進入機體後分解出具有毒性的氰離子(CN-),氰離子能抑制組織細胞內42種酶的活性,如細胞色素氧化酶、過氧化物酶、脫羧酶、琥珀酸脫氫酶及乳酸脫氫酶等。其中,細胞色素氧化酶對氰化物最為敏感。氰離子能迅速與氧化型細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價鐵結合,阻止其還原成二價鐵,使傳遞電子的氧化過程中斷,組織細胞不能利用血液中的氧而造成內窒息。中樞神經系統對缺氧最敏感,故大腦首先受損,導致中樞性呼吸衰竭而死亡。此外,氰化物在消化道中釋放出的氫氧離子具有腐蝕作用。吸入高濃度氰化氫或吞服大量氰化物者,可在2-3分鐘內呼吸停止,呈“電擊樣”死亡。

中毒量及致死量

口服氫氰酸致死量為0.7~3.5mg/kg;吸入的空氣中氫氰酸濃度達0.5mg/L即可致死;口服氰化鈉、氰化鉀的致死量為1~2mg/kg。成人一次服用苦杏仁40~60粒、小兒10~20粒可發生中毒乃至死亡。未經處理的木薯致死量為150~300g。此外很多含氰化合物(如氰化鉀、氰化鈉和電鍍、照相染料所用藥物常含氰化物)都可引起急性中毒。

臨床表現

大劑量中毒常發生閃電式昏迷和死亡。攝入後幾秒鐘即發出尖叫聲、發紺、全身痙攣,立即呼吸停止。小劑量中毒可以出現15~40分鐘的中毒過程:口腔及咽喉麻木感、流涎、頭痛、噁心、胸悶、呼吸加快加深、脈搏加快、心律不齊、瞳孔縮小、皮膚黏膜呈鮮紅色、抽搐、昏迷,最後意識喪失而死亡。
一般可將急性中毒臨床表現分成四期:
(1)前驅期:口服中毒者有口、咽部灼熱感,噁心嘔吐、嘔吐物有苦杏仁味,同時伴有頭痛、頭昏、乏力、耳鳴、胸悶、大便緊迫感等。 吸入中毒時可有眼、咽喉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狀。兩側瞳孔先縮小後擴大,此後神志迅速模糊、昏迷。
(2)呼吸困難期:呼吸困難、脈快、瞳孔先縮小後擴大,此後神志迅速模糊、昏迷。
(3)驚厥期:強直性或陣發性驚厥,甚至角弓反張、大小便失禁、意識喪失。
(4)麻痹期:全身肌肉鬆弛,反射消失,呼吸淺慢,最後呼吸、心跳停止。

屍檢所見

由於血中有氰化正鐵血紅素形成,故屍斑、肌肉及血液均呈鮮紅色。死亡迅速者,全身各臟器有明顯的窒息徵象。口服中毒者,消化道各段均可見充血、水腫,胃及十二指腸黏膜充血、糜爛、壞死,胃內及體腔內有苦杏仁味。吸入氰化物中毒死亡者,大腦、海馬、紋狀體、黑質充血水腫,神經細胞變性壞死,膠質細胞增生,心、肝、腎實質細胞濁腫。

氰和腈類化合物

氰化腈類化合物中毒氰和腈類化合物(cyanides and nitriles)種類很多,分無機氰化物和有機氰化物兩大類。無機氰化物如氫氰酸、氰化鈉、氰化鉀、鐵氰化鉀、亞鐵氰化鉀、亞硝基鐵氰化物、氯化氰、溴化氰、硫氰酸及其鹽類等;有機氰化物如腈類(乙腈、丙腈、丙烯腈)、異腈類(甲胩、乙胩)、氰酸酯類(氰酸甲酯、氰酸乙酯)、異氰酸酯類(甲苯二異氰酸酯)、硫氰酸酯類(硫氰酸甲酯、硫氰酸乙酯)、異硫氰酸類(異硫氰酸甲酯、異硫氰酸乙酯)等。
氰和腈類化合物大多數屬高毒類,在體內解離出氰離子(CN -),引起毒性作用。亞鐵氰化物和鐵氰化物屬低毒類,而在加熱或與酸作用後還能析出氫氰酸。氰酸酯、異氰酸酯、硫氰化物、異硫氰酸酯的毒性低,以局部刺激作用為主。但異氰酸酯類還可致過敏反應及哮喘。鹵族氰化物毒性大,且伴有強烈的刺激作用。
凡能在空氣中或在人體組織內釋出氰離子的氰化物都具有氫氰酸的共同毒性作用。

急性氫氰酸中毒

杏仁氫氰酸(hydrocyanic acid)又名氰化氫,是具有苦杏仁特殊氣味的無色液體或氣體。易溶於水、酒精、乙醚等。氰化氫為氣體,其水溶液稱氫氰酸。急性中毒不常見,是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致病原因

1. 急性職業性氫氰酸中毒,多見於氫氰酸生產,製造其他氰化物、藥物、活性染料、塑膠、有機玻璃,以及用於電鍍、船艙和倉庫煙燻殺蟲滅鼠等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設備泄漏,造成氫氰酸逸散而引起。
2. 非職業性的生活中毒主要因過量進食苦杏仁、枇杷仁、桃仁、木薯、白果,以及誤服含氫氰酸的食物、飲料等所致。

急救處理

氰化腈類化合物中毒1. 急救應迅速。立刻將病人救離中毒環境,換掉污染衣物,呼吸新鮮空氣。皮膚污染用水沖洗;如有灼傷,則用0.01%高錳酸鉀溶液沖洗。如口服中毒,以0.2%高錳酸鉀或3%過氧化氫溶液,或5%硫代硫酸鈉洗胃,使氰化物變為氰酸鹽。如呼吸、心跳停止,立刻施行復甦等急救解毒措施。
2. 解毒治療:套用適量的亞硝酸鹽或氨基苯酚使體內形成0.2~0.3 mol/L (20%~30%)的高鐵血紅蛋白,奪取與細胞色素氧化酶結合的氰離子,使該酶恢復活力,再以供硫劑硫代硫酸鈉在體內硫氰酸酶作用下,使氰離子轉化為硫氰酸鹽,經尿排出。其解毒方法如下:
2.1 立刻壓碎亞硝酸異戊酯1~2支,給病人吸入15~30秒,數分鐘重複一次,至使用亞硝酸鈉為止。接著以3%亞硝酸鈉10~15 ml緩慢靜脈注射(注入速度為2~3 ml/min)。然後用同一針頭,緩慢靜脈注射50%硫代硫酸鈉20~30 ml。必要時,如中毒徵象重現,可在1h後重複注射半量或全量解毒藥一次,輕症者可單用硫代硫酸鈉。
2.2 或以1% 4-二甲基氨基苯酚(4-DMAP)2ml肌肉注射,接著緩慢靜脈注射50%硫代硫酸鈉20~30 ml。必要時於1h後,再靜脈注射半量硫代硫酸鈉。
3. 對症支持治療:用細胞色素C、三磷酸腺苷、維生素C等置於葡萄糖注射液中滴注,以保護組織,特別是保護腦組織,為供氧解毒輔助治療。有腦水腫及其他繼發症時,套用脫水劑、糖皮質激素、抗生素及其他相應對症措施和藥物治療。此外,還應予吸氧,或有條件作高壓氧治療,以利於阻斷毒物造成的缺氧性損害。

預防

1. 改革工藝,採用無氰電鍍。密閉作業系統,加強通風排毒,控制空氣中氰化氫的濃度(MAC 0.3 mg/m3)。
2. 嚴守操作規程,加強個人防護。備用防護口罩、防毒面具,於必要時使用。同時在工作場所要備用急救藥品和簡單器材。
3. 定期體格檢查。凡患者有腎臟、呼吸道、皮膚、甲狀腺等慢性疾病及精神抑鬱、嗅覺不靈者,不宜從事氫氰酸作業。

預後及勞動能力鑑定

吸入高濃度氰化氫氣體(300 mg/m3以上)或口服氫氰酸50~100 ml以上,可立刻使呼吸停止,引起猝死。進入體內劑量小、輕度中毒或搶救及時,在2~3d內可逐漸恢復。一般治癒後,可從事原作業。對於有後遺症者,則根據情況處理。

急性氰化鈉中毒

氰化腈類化合物中毒氰化鈉(sodium cyanide),別名山奈,為白色晶體,易溶於水,微溶於乙醇。急性氰化鈉中毒是以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致病原因

1. 急性職業性氰化鈉中毒,多由生產氰化鈉和用於提鍊金銀、電鍍、液式滲碳淬火、制農藥作業的事故中接觸氰化鈉引起。
2. 非職業性生活中毒多系誤食氰化鈉及其溶液所致。
急救處理
同氫氰酸中毒。

預防

除氫氰酸中毒的預防措施外,特別要注意個人衛生,工作後要沐浴;禁止用酸液洗滌工作場所,以免產生氰化氫氣體。
預後及勞動能力鑑定
同氫氰酸中毒。

急性丙烯腈中毒

氰化腈類化合物中毒丙烯腈(acrylonitrile, AN)為無色、易燃、易揮發的液體,具有特殊的苦杏仁氣味。沸點77.3℃,水中溶解度為7.3%(20℃),易溶於有機溶劑。其急性中毒漸有增多,是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伴以黏膜刺激的全身性疾病。
致病原因
1. 急性職業性丙烯腈中毒,多由生產丙烯腈和用於製造腈綸纖維、丁腈橡膠、ABS工程塑膠及某些合成樹酯等有機合成作業中的設備泄漏,吸入其蒸氣或污染皮膚所致。
2. 非職業性生活中毒罕見,可由誤服引起。

急救處理

1. 迅速脫離中毒環境,脫去污染衣物,皮膚污染者可用清水沖洗。口服中毒者用0.2%高錳酸鉀溶液或5%硫代硫酸鈉溶液洗胃,使毒物變為氰酸鹽。
2. 解毒治療:輕度中毒者靜脈注射50%硫代硫酸鈉20~30ml;重度中毒者用亞硝酸異戊酯1~2支吸入,接著緩慢靜脈注射3%亞硝酸鈉5~10ml,50%硫代硫酸鈉20~30ml。必要時,據病情重複使用硫代硫酸鈉。或以1% 4-二甲基氨基苯酚2ml肌肉注射,接著緩慢靜脈注射50%硫代硫酸鈉20~30ml。必要時於1h後重複使用半量硫代硫酸鈉。
3. 以細胞色素C、三磷酸腺苷、糖皮質激素以及肝泰樂、谷胱甘肽、半胱氨酸、胱氨酸等藥物保護腦組織及輔助解毒治療。
4. 其他對症處理和防治併發症治療。
預防
1. 密閉生產和使用作業系統,加強通風排氣,儘量採用露天框架建築,便於毒物擴散稀釋。若要進入反應釜,必須先排風、排除殘留毒物後才能進入作業。
2. 做好個人防護,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工作場所要備用防護口罩、防毒面具及急救藥品、器材,以便必要時使用。工作後要洗手,用清水或肥皂水清洗皮膚。
3. 嚴格就業前及定期體格檢查。有心血管及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及活動性肝、腎病者,不宜從事丙烯腈作業。
預後及勞動能力鑑定
1. 高濃度接觸丙烯腈或進入體內劑量較大者,可立刻中毒死亡。但中毒後如能及時搶救,大部分能獲救,於4~5d後恢復;少部分有肝功能改變者,可在半月至1個月內恢復。
2. 輕度中毒者,治癒後可回原工作崗位;重度中毒者,如尚遺留神經症狀和體徵,應調離丙烯腈作業。[2]

其他氰化物中毒

急性氰化物中毒,除上述3種以外,其他一些氰化物的中毒原因、發病機制、診斷要點、急救處理、職業預防、預後及勞動能力鑑定等可參考以上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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