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在1988.08.03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8.08.03
  • 實施時間:1988.08.03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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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衛生部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民航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用機場管轄範圍內的各類公共場所,機場範圍外民航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由民航與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商定。
第三條 民航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及擔負衛生行政職能的部門要加強對衛生監督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技術設備和人員,以適應執行《條例》的需要。
第四條 民航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和設計單位一律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衛生標準。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按《條例》第六條和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民航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的考核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培訓不合格或未經培訓者,不準上崗。
第六條 民航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辦法:
(一)公共場所(含:賓館、餐廳、食堂、食品公司、招待所、公共浴室、圖書館、商店、理髮館、咖啡廳、售票處、候機室、飛機上)直接為旅客和職工服務的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準從事工作。新參加工作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二)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單位衛生部門申報應檢人員名單,衛生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健康檢查和核發“健康合格證”工作。暫不具備承擔健康檢查條件的機場,應主動與地方衛生防疫機構聯繫解決。
(三)經營單位對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應立即調離,未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工作。
(四)健康檢查工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結束。
第七條 民航系統“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一)根據《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的規定,民航“衛生許可證”由管理局衛生主管部門簽發,所在單位衛生部門負責發放管理。暫不具備承擔此項工作條件的機場,應積極協助地方衛生防疫機構搞好此項工作。
(二)發放範圍:賓館、餐廳、食堂、食品公司、招待所、商店、理髮館、咖啡廳、候機室等。
(三)申請民航“衛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衛生部門審查、監測,認定符合《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後,方可向管理局申報發放“衛生許可證”。經營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四)有關“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的具體辦法,按《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組織健康檢查、監測、核發“衛生許可證”等,可收取一定勞務費,但不高於當地收費標準。
第九條 機場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應按《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執行。機場管轄範圍外民航經營的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應立即向民航和地方有關部門報告,解決辦法由民航與地方商定。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民航機場衛生行政部門、防疫站(科、組)、門診部、衛生所、醫務室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民航機場衛生部門內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
(一)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1)根據民航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或組織對機場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
(2)宣傳有關衛生知識,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和協助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3)參加“衛生許可證”核發工作。
(4)參加或組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及竣工驗收。
(5)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6)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採訪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
(7)執行民航或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交辦的其它任務。
(8)負責疫情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報告工作(主報當地、抄報管理局和民航局)。
(二)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條件:
(1)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2)具有醫士(含醫士)以上或相應技術職稱,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從事衛生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擔任。
(三)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設定:
(1)所需人數應根據機場管轄範圍的大小,業務量的多少,酌情設定。
(2)工廠、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四)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審批程式:
(1)由各機場衛生部門提名,主管領導同意後,填寫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任職申請表(附後),經管理局、公司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報局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和省、市、自治區衛生行政機構備案。
(2)經批准的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民航局發給衛生部統一規定製作的、注有民航標誌的“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和證書。
(3)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如有變動,須及時報局衛生主管部門辦理。
(五)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並出示監督證書。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罰,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各項規定執行。款額參照當地標準。
第十三條 執行辦案經費不足時,可按財政部(86)財預字第228號《罰沒財物和追回髒物管理辦法》精神,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案費用補助”。
第十四條 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後果及阻撓、漫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於民航局衛生主管部門。
民航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任職申請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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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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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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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______職稱______專業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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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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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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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衛生防疫時間及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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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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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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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主管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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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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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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