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2016年2月25日,嘉峪關市人民政府以嘉政發〔2016〕15號印發《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禁止吸菸場所、職責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25條,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後自動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 文號:嘉政發〔2016〕1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25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16〕15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嘉峪關市公共場所控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和減少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實行“單位負責、社會監督、限定場所、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愛衛會)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市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控煙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愛衛辦)。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負責控煙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下列場所控煙工作:
(一)三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管理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
(二)市教育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將吸菸危害內容納入學生健康教育課程;
(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各級各類衛生和計生單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工作場所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文廣新局、體育局、旅遊局、商務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市場、體育場所、星級及非星級賓館酒店的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商場(店)的控煙工作,並做好對菸草廣告的監督管理;
(七)民航、鐵路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器、車站、候車室等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宣傳。
(八)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其內部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的控煙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做好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加強控煙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控煙工作,為控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八條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市愛衛會應對無煙單位及在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禁止吸菸場所
第九條 禁止在本市區域內的下列場所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兒童福利院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辦公區、候診區、診治療區和病房;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以及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像放映廳、遊藝廳(室);
(六)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七)星級及非星級賓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務場所。
(八)圖書館閱覽室、檔案館(室)、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九)郵電、金融機構、大中型商店(場)、書店的營業場所;
(十)公共汽車、火車、客運車輛內及公共汽車、鐵路、長途客運的售票廳、候車室;
(十一)林區、林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第十條 公共場所劃定吸菸區或者設定吸菸室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排風條件,並設定明顯的標識和吸菸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十一條 鼓勵在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第三章 職責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內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四)在禁止吸菸場所內不設定吸菸器具,不設定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五)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者,勸其停止吸菸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市愛衛辦舉報和投訴。
第十四條 菸草製品銷售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識。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難以判斷年齡的,菸草製品銷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禁止廣播、影視、網路、報刊等媒體發布菸草(或變相菸草)廣告。
禁止各種形式的菸草製品促銷活動。
禁止菸草製品生產方和銷售方進行各種形式的商業贊助活動。
第十六條 教育、文化、衛生和計生、環保以及廣播、影視、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定期免費播放或者刊登吸菸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傳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支隊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的所在單位,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支隊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支隊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阻礙控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支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支隊控煙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禁止吸菸制度,對違反規定者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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