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民族語言文字原則是“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簡稱,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進行一切社會活動時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各種訴訟法貫徹各民族平等的憲法原則,規定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原則,目的在於保障各民族公民不致因為語言文字的障礙,影響實現其訴訟權利。作為民族語言文字原則的保證、各種訴訟法同時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司法機關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訊和發布法律文書;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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