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法律規範和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一種。違反法律規範是行為違法性的形式;違反民事義務和侵犯民事權利是違法性的內容。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的內容括三類:一是違反契約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二是侵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三是侵犯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根據當事人所負的義務不同,違法行為有違法的作為和違法的不作為兩種。違法的作為指實施法律禁止做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指不實施法律要求做的行為。行為的違法性,是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違法行為,如對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該違法行為系民事行為,則應歸於無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違法行為
  • 外文名:Civil offense
  • 定義: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 條件:侵犯他人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 類型:法律
基本解釋,典型案例,

基本解釋

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條件主要有兩條: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契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契約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契約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它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徵: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民事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1、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定,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契約糾紛有間接關係。就這份翻譯契約,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契約,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定,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套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定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契約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契約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么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定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2、朱某在工廠浴室撿到蘇某的進口手錶,先說第二天歸還,後來又說自己把手錶弄丟了。蘇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朱某限期歸還手錶。
我國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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