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有關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採取不告不理原則。對於民事糾紛,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主動立案審理。據此,當事人如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應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有關規定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法院
要向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案件的管轄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想向哪個法院起訴就向哪個法院起訴;法院也不能想收哪個案件就收哪個案件。
(3)起訴要遞交訴狀。寫訴狀,一般要用法院的規範訴訟用紙,要用毛筆或鋼筆,使用黑色或蘭黑色墨水書寫。格式要符合要求,層次要清楚,重點要突出,字跡要工整。訴狀中的數字,除了案號、百分比、專業術語等以外,都要用漢字,不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訴狀的左邊,要留有裝訂線。
(4)打官司都想取勝,其根本所在是事實和法律。要在如何向法院講清事實方面下功夫。應向法院提供證據和證據線索。要通過起訴或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把應該講的話全部講出來。還要注意學習法律,把話講到點子上。只有把握住事實,又掌握有關法律,才可能勝訴。
(5) 開庭審理是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每一步都不應疏忽。特別是在法庭核對證據階段,對於有利於對方但不符合事實的假證,必須及時揭露、批駁,並應提供新的證據 來予以否定。需知證據是法院定案的依據,在證據問題上疏忽了,就會使自己陷於被動局面。當然,對這個問題要實事求是,不能無理辯三分。如果不利於自己的證 據確鑿屬實,也應承認。因為真的終究是真的,不會因為自己進行反駁就會變成假的。
(6)要注意案外和解的作用。如果因為某種原因,錯過了法院調解的機會,也可委託親友、代理人或其他人從中協調,盡力爭取和解。用和解的方式結案,對雙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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