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分成

比例分成為“固定比例分成”的簡稱。我國預算管理用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比例分成
  • 全稱:固定比例分成
在預算收支範圍的劃分中,中央財政對某些收入項目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留給地方財政,以彌補其收支差額的收入劃分方法。預算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建國以來,不少年份採用這種方法。1951年3月政務院頒發的《關於1951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決定》,將國家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及中央與地方的比例分成收入,使各級財政都有相應的收入來源,以滿足各自支出的需要。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的預算管理體制規定,當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解決其正常支出時,中央以農業稅、工商營業稅、工商聽得稅作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行分成,以彌補地方預算收入的不足;如仍不足,由中央劃給調劑收入彌補。1958年的預算體制對參與同定比例分成的收入項目改為:僅限於企業分成收入,即包括中央劃給地方管理的企業和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參與分成的企業的利潤,以20%留給地方。1980年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
的“分灶吃飯”的管理體制時,按照經濟管理中的隸屬關係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就是收入方面,實行分類分成,即分為中央與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國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與地方的調劑收入,其中作為比例分成的收入項目是各地方劃給中央各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以80%歸中央,20%歸地方。從1980年到1984年,除京、津、滬三大市仍實行“總額分成”,廣東、福建兩省實行定額包乾,新疆、寧夏等五個民族自治區及青海、雲南、貴州三省實行民族自治區體制外,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實行這一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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