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

殺人罪

殺人罪,是各種故意、過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殺人罪
  • 外文名:Homicide
  • 客    體:他人的生命權利
殺人罪,各種故意、過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的總稱。世界各國刑法均有本罪規定。(1)本罪在主觀上包括故意、過失兩種罪過形式,前者包括確立故意、未必故意或有預謀的故意、非預謀的故意等多種形式;後者包括輕率過失殺人、疏忽過失殺人等不同形式。(2)客觀上,本罪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基於合法行為,例如正當防衛殺人或依法執行死刑的行為不為罪。本罪在行為方式上多表現為作為,個別情況下也可表現為不作為。本罪是典型的結果犯:一般各國均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既遂的必備要件。(3)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對生命的開始,各國判例和通說觀點不盡一致,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陣痛說,即孕母有規則的陣痛標誌著胎兒與胎盤的分離,新生命的開始。這一觀點在德國、法國占據通說地位;第二,獨立呼吸說,即胎兒脫離母體獨立呼吸者為生命的開始。這種觀點在英國、美國為通說主張。第三,完全脫離母體說,只要胎兒全部脫離母體即為生命的開始,不問其是否獨立呼吸、血液獨立循環與否。此說不僅為加拿大刑法典所明文規定,而且反映和代表了國外不少法學者的主張。對死亡的標準,各國有心臟停止跳動說、肺呼吸停止說和腦死亡說三種不同觀點。近年來由於人工呼吸機、人工心臟起搏器和器官移植術的廣泛採用,被摘除了心、肺的人完全可能照樣活著,因而世界立法例上越來越趨向於以“腦死亡”(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死亡)為生命終結的標準。對本罪,各國在類刑上的劃分不盡一致,有的國家依其行為人主觀犯意的不同,將本罪分為謀殺、故殺、激憤殺人、教唆幫助自殺、防衛過當殺人、受託殺人、過失殺人等;有的國家則依其犯罪對象的不同將本罪分為普通殺人罪、殺害尊親屬罪、殺嬰罪等;也有的國家不細分各種不同殺人罪類型,而是專設條款規定各種不同的加、減刑罰的情節。例如義大利刑法第576、577條,越南刑法典第101條的規定即是。殺人罪的類刑有謀殺罪、非預謀殺人罪、激憤殺人罪、殺嬰罪、殺害尊親屬罪、教唆或幫助自殺罪、囑託與承諾殺人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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