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殺人罪

普通殺人罪是指故意殺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殺人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客體為他人,是指自己以外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由於殺人罪除本罪的基本犯外,還有其他加重犯和減輕犯。因此,按照台灣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除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和行為人生產中或剛生產後的嬰兒以外的他人。

本罪的行為為殺害,包括一切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故意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人的殺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殺害故意,即明知殺害他人的事實,並有意使他人發生死亡的結果以及行為人預見到他人可能因自己的行為而死亡,仍然實施其行為,造成死亡結果,而且這一事實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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