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殺人罪

強姦殺人罪是指犯強姦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姦淫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強姦罪、準強姦罪與輪姦罪的行為人。(2)本罪的行為客體以強姦罪、準強姦罪與輪姦罪的被害人為限。(3)行為人必須先實施強姦、準強姦或者輪姦行為,而為當場故意殺害被害婦女,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犯強姦罪,包括強姦既遂與未遂,但如果殺害行為未遂,則不能構成本罪,而應按照強姦的既遂或未遂,與殺人的未遂,分別論處。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強姦和殺人的故意。強姦故意與殺人故意之間須、有連絡關係,通常是先有強姦故意,而後產生殺人'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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