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是1960年6月15日生效的公約,國際勞工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1958年6月25日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 生效時間:1960年6月15日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是1960年6月15日生效的公約,國際勞工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1958年6月25日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生效時間1960年6月15日。條約內容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通過日期 國際勞工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1958年6月25日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日期 按照第8條規定,於1960年6月15日...
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召集,於1958年6月4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42屆會議,經決定採納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就業和...
對於什麼是就業歧視,有的學者在研究就業歧視問題時引用來自國際勞工組織下的定義。國際勞工大會1958年通過的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的公約(第111號公約)第一條中對就業歧視的完整定義如下:“第一條、為本公約目的,“歧視”一語指:(1)...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於1958年6月25日經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
所以《公約》使人們注意到,婦女的法律地位往往同婚姻相聯繫。她們成了丈夫的依附品,而不是擁有本身權利的個人。第十、十一及十三條分別申明,婦女在教育、就業及經濟和社會活動上有不受歧視的權利。這些要求圍繞農村婦女的境況受到了特別...
歧視實際上是歧視方在尋找說不出口的理由,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不正義的事情維持下去。達到維護歧視方的地位、權利、利益、習慣、文化的目的 概述 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通過的《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中界定:“基於種族、...
特別是1948年職業介紹所公約和建議書,1949年職業指導建議書,1962年職業培訓建議書,以及1958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和建議書,並考慮到這些檔案應置於以確保建立在充分的、自由選擇的、生產性就業基礎上,以發展經濟為目的的國際綱領的...
持續、和非通貨膨脹性增長的各項政策和對變化採取的靈活反應以及創造就業和促進所有形式的生產性和自由選擇的就業,包括小型企業、合作社、自營職業和當地就業辦法,甚至把目前用於純資助活動的資金轉用於促進就業的活動,特別是職業指導、培訓...
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之一的《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111號公約),就業促進法也在加緊制定過程中。就業歧視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受到了中國政府和專家學者們的密切關注。本書在這一背景下出版問世,...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近或強制勞動作為一種政治強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為對發表政治或意識形態觀點的懲罰,作為動員勞動力的手段,作為一種勞動紀律措施,作為參與罷工的懲罰或歧視的手段。第111號: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958年)-- ...
第四節 身長歧視 第二編 禁止歧視立法建議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 第二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的說明 第三編 禁止歧視立法 第一章 國際公約1958年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
注意到下列公約的條款:1926年海員協定條款公約、1948年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1948年職業介紹設施公約和建議書、1949年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1958年(外國船舶)海員契約建議書、1958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970年(技術發展...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
2、婦女夜間工作公約(修訂本);3、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贏利使人賣淫的公約;4、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約;5、關於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建議書;6、婦女政治權利公約;7、已婚婦女國籍公約;8、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之公約;9、取締...
面試歧視是指應聘人員在面試中遭遇到的歧視現象,主要有性別歧視,身高歧視,家庭背景歧視,戶籍歧視等等。簡介 國際勞工組織在《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和建議書》中給“歧視”下的定義是,任何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
第四節 身長歧視 第二篇 禁止歧視立法建議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 第二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的說明 第三篇 禁止歧視立法 第一章 國際公約1958年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
憶及一九五八年關於歧視公約(就業和職業)中“歧視”一詞的定義未把以國籍為基礎的區彆強制包括進來;考慮到制定包括社會保障問題在內的新標準,對於促進移民工人的機會和待遇平等,並在問題由立法作出規定或取決於行政當局決定的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e) 1958年勞工組織《反對(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 (f) 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大會通過的《反對教育歧視公約》; (g) 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便在5年內實現普遍批准,及其1999年的任...
2006年,中國政府正式批准了第111號公約,圍繞這一事件,我先後寫了多篇文章,包括“批准和實施《1958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未收錄)。2008年,我參與國際勞工組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項目“促進實施《1958年消除...
、國際勞工組織1951年通過的《男女同工同酬公約》和1952年通過的《保護婦女生育公約》、1957年聯大通過的《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5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銘記《世界人權宣言》(1948 年);國際人權框架文書,包括《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1 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958 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 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 年)、《經濟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