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

《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旨在為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和嚴格保護耕地,進一步做好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的拆除、沒收工作以及規範處置程式。《辦法》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14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一條 ,有效期為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
  • 發布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14日
  • 發文字號:武政規〔2018〕25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的通知
武政規〔2018〕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辦法全文

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嚴格保護耕地,進一步做好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的拆除、沒收工作,規範處置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予以拆除、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的處置。
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是指違法當事人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的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拆除、沒收的組織實施工作。
國土規劃、城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拆除、沒收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拆除
第四條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條 土地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土地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第六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由土地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姓名,加蓋土地主管部門印章,註明日期,並附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拆除決定的裁定後,由違法用地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負責組織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實施拆除。
第三章 沒收
第八條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土地主管部門作出沒收的決定後,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將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移交不動產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對移交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移交時,交接雙方應當進行現場踏勘,留存影像資料,移交書面資料。書面資料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非法財物移交書》,一式兩份,由交接雙方核驗後蓋章;
(三)《沒收非法財物清單》,應當載明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結構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土地主管部門移交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質量安全標準、消防安全、產業發展、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管理規定進行論證。經論證不符合上述管理規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拆除。
經論證符合上述管理規定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所在地塊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在土地儲備機構完成收儲後,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違法用地上建築物進行評估,將評估價值納入該地塊土地儲備成本。所在宗地供地後,地上建築物評估價值的同等價款上繳所在地區財政。暫未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可以使用該建築物,產生的收益上繳區財政。
第十二條 土地主管部門作出沒收的決定後,違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土地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沒收決定的裁定後,由違法用地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沒收。
第十三條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屬市政基礎設施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前,由土地主管部門暫交建設單位代管;在項目供地時,由土地主管部門負責擬訂處置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沒收的建築物劃轉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沒收的市政基礎設施應當依法完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接收(代管)單位應當做好沒收建築物的資產管理、防火、防盜、防汛、安全監督、登記建檔等管護工作。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條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完畢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將處置情況書面告知土地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將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的處置結果書面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妨礙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拆除、沒收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違法用地上建築物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違法用地上建築物的處置經費由區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研究制定違法用地上建築物拆除、沒收處置的具體操作細則和流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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