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辦法

《武漢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辦法》在1992.06.09由武漢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09
  • 實施時間:1992.06.09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鎮建設綜合開發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的管理,維護開發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專兼營公司和單位(含部屬、省屬在本市的開發公司,下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單位應向市建委申請登記,經審查批准發給資質等級證書,由工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條 申請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隸屬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章程,經濟上能夠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並依法承擔經濟責任。
(二)有隸屬主管部門任命的專職經理,並配備有同公司等級相適應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含銀行貸款)。
(三)各個等級的開發公司所應具備的開發能力,各類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自有流動資金的數量和標準,按《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執行。
(四)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第六條 開發公司因企業名稱、隸屬關係、經營等級、經濟性質等改變,或因公司分離、合併、轉業、停業、終止,須報經原隸屬主管單位核准,並在三十天內向市建委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七條 外地開發公司和單位來本市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業務,須持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區開發經營的證明書,並持有相應的資金、資質證書、工商執照向市建委申請登記,辦妥有關手續發給證書後,方可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業務。
第八條 開發公司只能承擔與本公司資質相應的開發任務,不得越級承攬業務。
第九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應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由規劃部門負責審批小區規劃,重要地段小區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開發公司所需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統一管理的原則視同國家建設用地,由開發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實行土地有償使用。
第十條 在舊城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嚴格控制“見縫插針”和零星建設,應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分期成方、成塊集中組織綜合開發。
開發投資量完成總投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土地,可以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但應向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按土地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繳納增值費。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應按照建設程式辦事,遵循先規劃、設計、後施工,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按規劃統籌安排住宅小區的供水、排水、供電、通訊、道路、綠化和環境公共衛生、文化設施、幼托、居委會等配套設施,並與居住用房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開發公司的商品房建設竣工後,須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供房屋座落、建築平面圖和有關檔案備案,出售時應向購房者提供建築平面圖,土地使用比例證明,便於購房者向市房地局辦理買賣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房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房,憑有關證件即可售給。
第十四條 開發公司的財務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市財政、審計、建委和銀行的監督。
第十五條 開發公司應嚴格按照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報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開發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開發公司正當經營活動,不得向開發公司攤派和亂收費,開發公司有權拒絕各種攤派和亂收費,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
第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專營或兼營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公司或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交納行業管理費。收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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