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總公司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總公司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武漢市人民政府1986年1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總公司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6-01-01  
  • 生效日期:1986-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總公司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
(一九八六年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必須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保修辦法》(試行)以及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必須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樹立以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指導思想,要根據設計圖紙(設計技術說明)、現行規範、規程、標準,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切實把好質量關。
第三條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必須堅持“誰施工誰負責質量”的原則,嚴格遵守施工規範精心施工,把工程質量搞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任務
第四條工程質量實行歸口管理,本公司開發的小區(點、片)由工程處統一進行質量管理。
第五條工程質量處要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的方針、政策和上級規定,制定並完善本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條根據年度開發計畫,結合已批准的開發小區詳細規劃方案,做好現場總平面布置方案工作,搞好“三通一平”,領取“兩證”,為施工創造條件。
第七條辦理申請委託工程質量監督事宜,支持市質監站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把好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辦理委託標高、座標測量、定位、交樁、放線、複線工作,保證建築單位、道路以及各種管網中線定位準確。
第八條組織內部有關人員熟悉圖紙,校對有關技術數據,參加圖紙會審,為技術交底準備資料,為現場質量監督提供數據。
第九條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研究,審查施工技術方案,並及時將技術資料收集歸檔。重點工程的質量事故,要報有關部門備查。
第十條嚴格施工資質審查,配合契約預算處擇優選擇施工單位,認真執行發(承)包契約,不準施工單位任意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一條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開發小區(點、片)建設規劃和特點,派駐小區現場質量監督檢查工程技術人員若干人(土建、水電)。派駐人員須懂本行,熱愛本職工工作,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對所分管工程質量把關負責。
第十二條派駐質監檢查人員代表開發公司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簽證,並按下列原則,全權處理工程質量問題。
--監督檢查工程質量,要堅持實事求是,不誇大、不縮小、不迴避問題;
--堅持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
--堅持發(承)包契約中規定的質量等級條件;
--堅持按設計圖紙及設計技術說明施工,並符合現行施工規範之要求;
--一般不干預施工單位內部工作,不直接指揮操作工人,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可以用聯繫單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並抄報總工程師和市質量監督站。
第十三條工程處要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對所屬工程項目組織巡迴檢查、定期檢查、中間檢查、現場觀摩、交流經驗,消除隱患,杜絕質量事故。
第十四條工程處要加強現場質監檢查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同時賦予必要的權力,使他們有職、有權、有責,全面完成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及許可權
第十五條施工契約確立後,應進行圖紙會審。要求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評審簽證工作,並監促施工單位付諸實施。無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不準開工;不按簽證平面布置進行管理的要提出批評,必要時可以發“情況反映”簡報,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標高、座標樁的控制工作,有沉降觀測的單項工程,應有觀測記錄。
第十七條認真做好地基和其他隱蔽工程現場簽證工作,會同設計單位做好地基驗槽簽證;會同市質監站、施工單位做好基礎、梁、柱以及懸臂結構等部位的中間檢查,並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上述主要結構部位未經驗收合格,不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八條督促施工單位組織內部技術交底,制定技術措施,做好自檢、互檢記錄。重點工程按分部先做樣板(如外粉樣板、內粉樣板、內外裝修樣板、油漆樣板等),以點帶面起示範作用(定案樣板由總工程師審定)。
第十九條主要建築材料(鋼材、水泥、瀝青、油漆、焊條、防水、防腐、衛生設備、材料)有出廠合格證。沒有合格證,則應經試驗合格,方準使用。
第二十條混凝土、砂漿、瀝青、油漆,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試驗,確定配方後計量施工,並按規定留取試塊、試樣進行試驗。
第二十一條鋼筋混凝土預製構件,鋼、木結構件,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明;現場製作的構件,經試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二條鋼筋、鋼結構及預埋件的焊接,均應進行試驗,經檢查合格,方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所指試驗合格,均以施工單位提供記錄數據為準,開發總公司質監人員只檢查資料,不簽證。
第二十三條代用材料必須由施工、設計單位簽證,開發總公司(即總工程師)認可並簽證。
第二十四條開發總公司材料處向施工單位撥交材料時,必須附材質證明,並對證明負責。無材質證明,不準用於工程。必要時經總工程師批准,註明材料使用部位。
第二十五條對於工程質量評定,與施工單位質檢人員意見不一致時,可提請市質監站現場工作人員會檢、會簽,必要時邀請設計單位參加。施工單位對質監督部門、設計單位的仲裁堅持或拖延不改的,派駐質監檢查人員有權停付工程進度款,並及時向總公司領導及總工程師報告。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施工規劃、規程,不按圖紙施工的,套用聯繫單形式,通知其立即停工,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第二十七條對工程質量低劣的工程,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改進,如無明顯改進,除發“情況反映”簡報外,可提請領導終止契約,或追究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偷工減料工程,必須堅決返工重做,因返工延誤的工期,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對工程質量優良的施工單位,可發“情節反映”簡報給予表揚,並按發(承)包契約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竣工驗收是檢驗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是衡量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好壞的關鍵。因此,必須嚴格按照《建築安裝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設計要求進行,未經市質監站和本公司檢驗合格的工程,一律不準驗收。
第三十一條工程質量評定,要嚴格執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堅持用數據說話,不能目測口估。
第三十二條工程竣工前,工程處要組織施工單位進行自檢預驗工作,並按武開總工字〔86〕5號檔案的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做好竣工資料的整理匯總工作,由施工單位發出正式“竣工驗收通知”後,才能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在總工程師領導下由工程處牽頭,會同規劃設計、契約預算、計畫、財務、材料等有關室處,並邀請規劃設計、建行、質監站、建管局等單位參加;重點工程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參加;委託工程必須有委託單位一同驗收。並召開驗收會議,由各方代表作出評價,簽署意見。
第三十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按發(承)包契約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含計畫變更)全部配套竣工,不準甩項。但已明確規定單列分包工程項目,可按專業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標準:
1.按照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及設計技術說明的要求,達到國家現行驗收規範規定的質量標準;
2.符合發(承)包契約中規定的質量等級條件;
3.達到窗明、地淨、水通、燈亮;
4.有加壓要求的自來水進水管要做試壓試驗;一般要做試通試驗;蓄水箱(水櫃)要做試漏試驗;
5.廁所、衛生間及有防水抗滲要求的工程,均要進行滲漏試驗;
6.避雷帶(網)、電視天線、照明線路、通訊線路、通風、空調均應進行搖測試驗,達到各專業的設計要求,做出記錄;
7.鍋爐、電梯、泵機、備用發電機均應進行試運轉,達到設計要求,做出記錄;
8.衛生設備及排水管道,試通半天以上(即全程),不應有堵塞、沉陷問題;
9.建築物四周二公尺以內,場地清潔,無建築垃圾及其他物件;
10.室外工程竣工區域,不準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臨時建築設施、施工機具等;
11.竣工技術資料齊全,並按發(承)包契約的規定交足份數。
第三十六條在驗收中,發現由於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需要返工修理時,配合設計單位、市質監站與施工單位共同確定部位、數量、處理方法、返工期限,經復驗合格,簽發驗收合格證。
第五章 房屋保修
第三十七條凡驗收合格的工程,要辦理正式移交手續。移交後,施工單位必須撤離施工現場,不撤離現場的,不辦竣工結算。
第三十八條從驗收簽證之日起,由施工單位簽具保修單,必須嚴格執行《建築安裝工程保修辦法》,定期(上半年五月,下半年十月)組織施工單位回訪用戶,並做好回訪評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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