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共同財政

歐洲聯盟共同財政

歐洲聯盟共同財政,歐洲聯盟擁有的財政。是在1965年歐盟機構合併協定簽訂後,逐步形成的。歐盟的共同財政政策由獨立財政和自有財源體系、共同財政管轄範圍的劃分原則、財政權劃分原則、共同財政原則、共同財政預估、管理和審計等幾個部分共同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聯盟共同財政
  • 成立日期:1965年
歐洲聯盟共同財政,歐洲聯盟擁有的財政。是在1965年歐盟機構合併協定簽訂後,逐步形成的。歐盟的共同財政政策由獨立財政和自有財源體系、共同財政管轄範圍的劃分原則、財政權劃分原則、共同財政原則、共同財政預估、管理和審計等幾個部分共同組成。歐盟財政的獨立,是共同體不受干擾地依據共同體整體利益行事的重要保證,建立在“自有財源體系”的基礎上。該體系是依據共同體理事會1970年4月21日的決議建立的,後經1988年、1994年和2000年修改,由“傳統自有收入部分”(農業收入和關稅)和建立在成員國增值稅基礎上的收入部分組成。傳統部分中的農業收入,主要來自歐盟成員國與第三國進行農產品貿易時產生的歐盟內部市場與世界市場價格的差額,差額部分由共同體徵收;增值稅部分的收入,目前是依據統一的計算標準,以1%為最高限額由成員國代收,並轉交共同體。1988年,為了平衡歐共體預算,理事會決定設立共同體的第四自有收入來源,即以社會經濟總產值的毛額為基礎,分攤共同體財政費用。此外,由共同體執行的一系列收費,是共同體的另一個財政來源。歐盟共同財政分為共同體財政和煤鋼共同體財政兩個相互獨立的部分。1998年6月20日的歐盟理事會決議規定,200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到期廢止後,該共同體的財政預算繼續保持獨立,其計入歐盟自有財源收入的部分,套用於資助煤炭和鋼鐵領域的科學研究。歐盟財政權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分享,雙方享有同等權力,議會在財政領域權力的逐步加強是發展趨勢。歐盟的財政原則共五項,即統一原則、包羅萬象原則、年度原則、平衡原則和數據化說明原則。財政預估,是1988年引入的一項重要改革,成為歐盟財政體系的重要支柱。它的任務是,在兩個層次上規定歐盟財政支出的最高限額:第一,以社會經濟總產值百分數表示的共同體年度支出最高限額;第二,把年度各支出範疇的支出,限制在以義務出資額表示的、確定了的年度收入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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