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建立條約
歐洲經濟共同體又稱歐洲共同市場,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共同組成歐洲共同體。歐共體是西歐一些主要
資本主義國家由政府出面組成的一個經濟和政治集團,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國際聯盟。總部設在
布魯塞爾。
二次大戰後,由於國際關係新格局的形成,被戰爭削弱的歐洲國家為了抗衡美蘇兩霸,開始走聯合自保與自強的道路。1957年3月25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
盧森堡六國政府的首腦和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提出:“通過本條約,締約各方在它們之間建立一個歐洲經濟共同體。”目標是:“通過共同市場的建立和各成員國經濟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個共同體內促進經濟活動的和諧發展,不斷的均衡的擴展,日益增長的穩定,生活水平加速提高以及各成員國間越來越密切的關係。”
為了使歐洲經濟共同體有效地發揮作用,條約還規定:“在各成員國之間取消商品進、出口的關稅和定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響的一切其他措施、建立共同的農業政策、建立共同的運輸政策等等。該條約經六國議會批准,於1958年1月1日生效,標誌著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正式誕生。
組織
其組織機構主要包括:部長理事會——最高決策機構:由成員國一名部長組成,負責議定該組織的各項重 要問題;執行委員會——最高行政機構:由成員國分別提名、協商同意後任命組成,負責實施條約和處理各項日常事務;歐洲議會——監督和諮詢機構:由成員國推派議員組成,擁有部分預算決定權,可全盤否定理事會的預算草案,並要求提出新草案;
歐洲法院——最高仲裁機構:由成員國協商同意後任命組成,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
歐洲經濟共同體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該組織是西歐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組成的一個政治和經濟集團,與許多國家締結了貿易協定、合作協定等,並向不少國家和國際組織中派駐代表團。
成立原因
一、生產力迅速發展的迫切需要。戰後,生產力大大提高,這時經濟協作範圍更加廣闊,生產和資本的國際 化大大加強,出現了許多大型的
跨國公司,這就使西歐 六國經濟聯繫變得更加密切。如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
經濟關係,需要一個超出一國範圍的國際機構進行協調 。
二、戰後
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為國際間的協調提供了基礎。二戰後,各國為協調經濟,普遍加強 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國家干預經濟的體制日趨完善,這就為國際間的協調準備了條件。國際間的協調實際 就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原則在國際間的運用。
三、戰後國際形勢與西歐地位的變化促使西歐走聯合之路。戰後初期西歐各國痛感蘇聯的威脅,不得不依 賴美國的保護,這又導致了西歐與美國之間的政治的不平等,經濟上受約束,失去了往日的大國地位。他們認識到單靠 一國的力量根本無法與美蘇相抗衡,因此只有加強各國之間的聯合,才能維護他們在歐洲乃至世界上的地位 ,五六十年代西歐經濟迅猛發展,使得要求聯合的呼聲更為強烈。
四、美國戰後初期的對歐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西歐的聯合;主要是指戰後初期美國的
馬歇爾計畫。美國在推行馬歇爾計畫的時候,有一個前提條件,要求西歐各國聯合 起來向美國提出一個總的援助計畫,並且要求承諾減少關稅和
貿易壁壘;政治上允許西德加入
北約,在大西 洋內部解決了重新武裝德國的問題,這就緩解了法國對重新武裝德國的恐懼感,使法德之間的關係緩和下來 ,有意無意的加速了歐洲的聯合。
1957年3月25日法、意、荷、比、盧、西德六國首腦和外長在羅馬簽署了兩個條約,即《歐洲經濟共同體 條約》、《歐洲原子能聯營條約》,統稱為《羅馬條約》;六國先後批准,於1958年1月生效。《
羅馬條約》 沒有規定期限和退出條約的程式,卻有歡迎其他國家加入這一條約的條文,這是開放性的條約,這也說明西 歐六國把共同體看作是一個更加廣泛的
歐洲一體化的基礎和起點。
歷史沿革
成立和發展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畫(即
舒曼計畫),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
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 年4月8日,6 國簽訂了《
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
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 。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 。1991 年 12月11日,歐共體
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
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 ,(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
馬約)。1992年2月1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准 ,馬約於 1993 年 11 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
成員國
歐共體創始國為
法國、
聯邦德國、
義大利、
荷蘭、
比利時和
盧森堡 6 國。1973年,
丹麥、
愛爾蘭和
英國加入歐共體,1981年,
希臘加入歐共體。1986年,
西班牙和
葡萄牙加入歐共體。1992年12月召開的歐共體
愛丁堡首相會議決定,從1993年起開始與
奧地利、
瑞典、
芬蘭並稍後與
挪威就其加入歐共體的問題進行正式談判。1993年10月29日,歐共體布魯塞爾特別首腦會議計畫於1994年3月1日前結束談判,以使4國得以於1995年1月1日加入歐共體。2015年5月28日,英國政府向
下議院提交並公布了有關“脫歐公投”的議案,同意脫歐51.9%,共1570萬人。
主要職責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
歐盟理事會做出 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 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任期為5年。歐盟委員會在 每屆
歐洲議會選舉後的6個月內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通過彈劾委員會的動議而解散它。
歐洲議會是世界上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多國議會,也是歐盟內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機 構。歐洲議會除和歐盟理事會共享
立法權外,還有民主監督權及歐 盟預算的決定權。
歐洲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政府間機構,其中部長理事會還是歐盟的主要立法機構,主要代表成員 國的利益;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超國家機構,主要代表歐盟的整體利益。其中委員會是歐盟的行政執 行機構,類似於
主權國家的政府;歐洲議會擁有部分立法權、預算權以及諮詢和監督上的權力;歐洲法院是 歐盟的最高法院,主要從司法角度保證歐盟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
宗旨
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檔案《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檔案》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結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機構
理事會
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共體的決策機構,擁有歐共體的絕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 8 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
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制定大政方針。1974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決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檔案》中規定,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馬約則明確規定了歐洲理事會在歐洲聯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
委員會
歐共體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日常事務,以及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等。委員會由17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
歐洲議會
歐共體的監督、諮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員共有 518 名,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議長任期2年半 ,議員任期5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每月一次的議會例行全體會議在法國
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 、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歐洲法院
歐共體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
審計院
歐共體審計院成立於1977年10月,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徵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為盧森堡。
此外,歐共體還設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諮詢委員會、
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
經濟實力
歐共體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
經濟力量。12國面積為236.3萬平方千米,人口3.46億。1992年歐共體12 國國內生產總值為 68412 億美元
(按當年匯率和價格)。歐共體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集團,1992年外貿總額約為 29722 億美元,其中出口14518.6億美元,進口15202.7億美元。
主要活動
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以
關稅同盟為起點,通過實施共同市場、統一大市場,最終向全面的
經濟貨幣聯盟邁進。
1968年7月1日,歐盟實現關稅同盟。
1985年6月,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關於完成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提出在歐共體內建立“無國界”的統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
1985年12月,歐盟委員會的“白皮書”得到理事會批准。
1993年1月1日,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啟動,商品、資金、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
1979年3月13日,為鞏固工業品關稅同盟及共同農業政策,避免匯率的過度波動,歐共體正式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為單一貨幣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1989年6月,歐共體
馬德里首腦會議通過《關於實現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報告》,明確提出自1990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經濟、貨幣聯盟的目標。
1991年12月,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的《馬約》對經濟貨幣聯盟的最終目標、實施途徑及最後期限做了明確規定。
發展成果
共同體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關係,在歐洲以外的81個國家和 4個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了代表。向共 同體派駐使團 的國家達 133個。共同體作為地區性集團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已成為當代國際關係中一支重要的經濟、 政治力量。
共同體與美國經濟、政治關係密切。雙方互為重要出口市場和投資場所,每年兩次定期磋商,討論解決雙 邊貿易問題。還簽訂了核能供應、和平利用原子能、捕魚、環境保護等一系列協定。共同體又是美國的主要 競爭對手 ,雙方在貿易、投資、貨幣等方面不斷發生摩擦,尤其是80年代以來,在
特種鋼材、農產品貿易等方面的矛盾十分尖 銳。但雙方從各自利益出發,又往往不得不互相讓步、妥協。共同體在對付蘇聯方面與美國在不同程度上是合作的。但 在對蘇政策上存在分歧。因美往往未與共同體充分協商就作出決定並強其追隨,也引起共同體的不滿
共同體成立後多年未與蘇聯、東歐國家(南斯拉夫除外)建立正式關係。蘇聯曾斥其為“北大西洋公約組 織的經濟支柱”,採取不承認、不接觸政策。1972年蘇聯開始承認共同體是“一個現實”。此後“經濟互助 委員會”與共同體為建立關係多次接觸,1988年6月25日雙方正式簽署相互承認並建立正式關係的聯合聲明 ,從而結束了東西歐兩大經濟組織30年來相互隔絕的不正常局面。近年來,共同體與蘇聯、東歐國家的經濟 貿易關係發展較快。
70年代以來,共同體同日本貿易發展很快。1973年起雙方每年舉行兩次磋商,1983年又將磋商升格為部長 級。共同體對日貿易逆差不斷擴大是雙方之間長期以來的主要問題。
歐洲經濟共同體----發展現狀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是共同體最大的貿易集團夥伴。1973年共同體同歐洲自由貿 易聯盟成員國相繼簽訂特惠
自由貿易協定,到1984年初雙方已最後免除全部工業品和某些農產品的關稅,形 成一個占世界貿易總額40%以上的西歐17個國家的
歐洲自由貿易區。
共同體重視同開發中國家的關係。60年代先後同非洲21個國家和7個
海外領地簽訂了建立聯繫國關係的《雅溫得協定》和《阿魯沙協定》。自1971年起對100 多個開發中國家實行普遍優惠制。1975和1979年,共同體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國家簽了兩個《洛美協定 》。1984年又與66個非、加、太國家簽訂第三個《洛美協定》,確認了平等夥伴和相互依賴關係,給非、加 、太國家貿易優惠並提供財政、技術援助。1974年共同體開始同
阿拉伯國家 聯盟商談雙方經濟合作問題,即所謂“歐阿對話”。1985年10月同
海灣合作委員會就簽訂為期 5年的經貿合 作協定,舉行首次部長級會議,進行正式談判。共同體還同幾乎所有地中海和中近東國家簽訂了貿易、工業、科技 、財政合 作協定。1980年同
東南亞國家聯盟 5國簽訂經貿合作協定。1985年與中美洲5國和孔塔多拉集團4國簽 訂為期5年的經濟合作協定。1984年共同體同
第三世界國家貿易額為1925億美元,占其外貿總額的11%。1975年5月共同體同中國建立正式關係。1978年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貿易協定,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1980年起, 共同體給予中國普遍優惠制待遇,對中國部分出口商品(紡織品除外)減免關稅。1983年同中國建立定期政 治磋商制度。同年11月,中國同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建立正式關係,從 而使中國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關係擴大到整個歐洲共同體。1985年雙方簽訂新的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在原 協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在能源、科技、工業、農業、人員培訓、發展援助、促進投資等領域進行合作的內容。共同體10國對 華貿易總額從1975年的24億美元增至1985年的72億多美元,從而成為僅次於日本和香港的中國第三大貿易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