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共同體“內部大市場”

歐洲經濟共同體“內部大市場”簡稱“歐洲大市場”。歐洲經濟共同體正在建設的實行貨物、人員、勞務和資本自由流通的內部統一市場。1985年3月,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會布魯塞爾會議首次作出於1992年底前建成“內部大市場”的決定。1985年3月共同體委員會發表的 《關於完善內部市場白皮書》和1985年12月共同體理事會盧森堡會議擬訂的歐洲一體化檔案就建成“內部大市場”的措施和步驟作了說明和規定。

其主要內容為: (1) 協調各成員國的規章制度、統一有關法令、擴大貨幣領域合作。(2) 統一商品規格和標準、統一專利、商標及發明權方面的有關規定,加強企業間的合作。(3) 修改《羅馬條約》中成員國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實行“多數表決制”。(4) 對各項措施的實施,分階段逐步進行。最近一段時期,共同體成員國加快了向“內部大市場”目標邁進的步伐。《白皮書》提出的300項措施已有200項獲得通過。部長理事會已就其中的1/3作出決議。呈現出一種“不可逆轉”的勢頭。“內部大市場”在國際上引起強烈反響。日、美和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 (地區) 在共同體內正加緊投資設廠。由於共同體“內部大市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涉及成員國國家主權的“讓渡”,能否如期建成,尚難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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