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足聯財政公平法案
- 外文名:UEFA Financial Fair Play
- 頒布日期:2010年
- 生效日期:2013/14賽季
發展,處罰,
發展
2009年,歐足聯主席普拉蒂尼宣布將引入一套新的財政法案來規範俱樂部的運營。
2010年,歐足聯正式宣布財政公平法案將於2013/14賽季後生效。所有歐足聯旗下賽事(歐洲冠軍聯賽和歐羅巴聯賽)的參賽球隊必須提供當年以及之前兩年的財政報表,並由歐足聯進行審核,以此獲取參加上述賽事的參賽資格。
財政公平法案的兩項基本規定是:收支平衡和滯納金規定。
收支平衡(Break-even Requirement):計算球隊的相關收入(Relevant Income)與相關支出 (Relevant Expenses),球隊的虧損不得超過500萬歐元。在俱樂部獲得注資並可完全彌補赤字時,球隊在2013-2015年間最大虧損可以為4500萬歐元,2015-2018年間最大虧損可以為3000萬歐元。其中相關收入所包括轉播收入、贊助費用、球員轉會收入和財務收益等;相關支出包括銷售成本、工資支出、轉會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及其它財務支出等。球隊財務報表必須為或轉換為歐元,並且財政年度與歐足聯財政年度不同的需根據實際日期調整。
滯納金規定(Overdue Payable Requirement):財政公平法案對歐足聯原有的滯納金規定做了補充與加強,所有歐足聯賽事參賽球隊不可有拖欠付款的記錄,包括支付俱樂部、球員及經紀人的相關費用。
違反財政公平法案或審核未通過的球隊,將會受到歐足聯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以及減少賽事報名人數,嚴重者將被取消歐足聯賽事的參賽資格。